重庆万州法院有效保护长江三峡库区森林资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16日9时30分汛,近期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长江三峡库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决巫山县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责令第三人陈常顺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如陈常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并按规定完成检查验收。
庭审回顾
经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第三人陈常顺曾因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刑事判决生效后,巫山县检察院向巫山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巫山县林业局责令陈常顺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 但巫山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2019年11月15日,巫山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诉讼。11月27日,巫山县林业局作出《关于限期补种树木的通知》:“限定陈常顺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落实地块开展补种树木,补种结束后书面申请我局派员进行检查验收;对自行补种有困难的,可以缴纳代为补种费用(据实核算数据为准),由我局组织代为补种”。该通知未有效送达陈常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三人陈常顺滥伐林木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巫山县林业局应当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陈常顺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巫山县林业局没有履行责令补种树木的行政职责,被滥伐林木的林业资源和生态效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的状态。巫山县检察院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发出检察建议,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巫山县林业局当庭表示,愿意依照法院判决执行,但如何全面履责,有效履责,切实发挥行政职能并未提及。为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巫山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责令补种树木职责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专业优势,按照行政强制要求,就责令第三人补种的地块位置、树种、苗木规格、补种时间、栽种方式、管护方法等制作具有可操作、可执行的作业方案,切实实现行政执法目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读
长江三峡库区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资源在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培育及合理利用。同时,森林生态效益是属于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万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积极探索建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在本案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同时为行政机关今后更好履职提供了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