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说 | 救死扶伤的医院不应成为“谋财害命”的工具
近日,陕西安康兴安医院因“无病未成年女生被推上手术台”一事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此后被曝出曾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十级伤残,也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多次受到处罚。这样的医院按常理应该责令停改,但成立至今,该医院多次“变身”,依旧正常运行,问题背后谁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在此次事件中,主治医师操某某在病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手术,手术中途才让病人在费用单上签字,甚至是要求其在借款APP上筹钱,在病人察觉到不对劲后便草草结束手术,不把病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眼里,辜负了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毫无医生的职业道德操守。道德是前提,医生的原则应是以病人的生命安全为重,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基本的社会道德,操某某这一行为,既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也没有遵守一个医生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利益至上,罔顾信任和道德。
在接连被曝出的问题中,一所经营数年的医院缺乏基本的手术风险防控意识,医生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造成重大的医疗事件,背后暴露的是少部分民营医院的弊端,以营利为目的,忽视了最基本的硬件设施配备和医生职业道德的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的治疗过程中的程序失当,无人发现,无人改变,弊病百出。
而这样弊病百出的医院多次“变身”依旧正常运行,是相关部门监管的缺位。医院的唯一投资人是多所相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曝出一系列事件的背后,很难让人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着利益的闭环。民营医院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即使是有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但利益的主导性更容易滋生问题,民营医院的特殊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但问题频发却依旧没有得到整改,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道德是前提,法律是保障,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下,医院自身的管理和政府的监管更不可缺位。医院是缓解人们病痛的“避难所”,别让病人在忍受伤病折磨的同时还要忧心提防医院的“潜规则”。
作者:何玲超(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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