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根据《波茨坦公告》惩处战犯的规定,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布特别通告,宣布在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破坏战争法规罪(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犯罪行为)和违反人道罪(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种、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行为)的日本战犯。法庭由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中、苏、美、英、法、加、澳、新、荷)及印度、菲律宾11国委派的法官组成,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参加审判。1946年5月3日,检察官团对28名首要战犯提出起诉书,开始审判,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历时两年半。最后宣判25名甲级战犯有罪(另2名病死,1名因生病中止审理)。其中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无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徒刑,重光葵7年徒刑。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其余被押战犯,除病死者外,从1950年起,陆续假释出狱。由于美国庇护,审判没有追究所有战犯的责任。但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为甲级战犯,并对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进行了应有的惩处。伸张了正义,代表了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人民的共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