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结束后,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对日本的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中国也对日本的有关战犯进行了审判。1945年11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2月中旬以后,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除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外,其余隶属各绥靖区,分别审判各地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对在押日本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