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首次修改草案出炉 电商平台未依法处理侵权可被吊销执照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做出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修改的两条法规均与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关联。
据了解,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做出修改。
一是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平台时间。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减少平台内经营者等待权利人通知期间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遏制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虚假声明的行为。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华龙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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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搭售商品违法 “电商法”这些规定你了解吗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3日6时讯(刘薇薇)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其目的在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梳理后,笔者整理出以下多条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法条。
1.默认同意选项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务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2.不得泄露、滥用个人信息
《电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消费者被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快递员未经收货人同意不得将商品交予驿站或快递柜代收
《电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5.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最高可到200万元
《电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经营者违反《电商法》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电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