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严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虚假宣传等行为
近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通知》指出,要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还强调,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收费标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同时,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
此外,《通知》强调,要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