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建立常态化医疗保障信用监管机制
为充分发挥信用在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重要作用,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建立以信用为核心新型监管机制,近日,辽宁鞍山市出台《鞍山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将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人员、参保人员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监管范围。
据了解,鞍山市将构建信用信息采集、信息评定、评价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修复办理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制定《鞍山市定点医疗信用评分标准》《鞍山市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分标准》,将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人员、参保人员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两个等级。
针对不同类别信用主体和不同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建立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B级的定点医药机构予以奖励,评价结果为D、E级的予以惩戒。对被医保部门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障服务资格人员,按照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对构成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参保人员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限制医保就医范围,予以公示。建立信用异议处理制度,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失信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主动提出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