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 是否需向银行还款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22日,黎女士向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今年2月9日,黎女士查询信用卡账单时发现多出了12笔共计4万元的消费记录。她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将该卡冻结,又以信用卡被盗刷为由报警。后经警方调查,这12笔消费系案外人柳某所为。此人通过网络盗刷黎女士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变卖套现后将赃款转移。
真相水落石出,可银行方面仍要求黎女士偿还4万元透支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黎女士拒绝还款,结果个人征信记录有了污点。她于是起诉银行维权。
【律师解答】
此案中,黎女士有两点诉求:一是对4万元透支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不负担偿还义务;二是撤销其因此事在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今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庭审过程中,黎女士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时本人所在地信息、交易行为地信息、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该12笔交易系网络盗刷交易,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法庭据此全面审查了黎女士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这12笔交易存在网络盗刷交易的可能。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本案中,银行负有对该12笔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举证责任,因银行方面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庭判决支持了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网络盗刷或伪卡盗刷,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挂失,保留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网络盗刷或伪卡盗刷可能性,以便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