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34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基本目录》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

河北衡水34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网2021-11-10

为深入贯彻省市“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公布了《衡水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衡水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衡水市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基本目录》以及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之外的,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告知承诺制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告知承诺制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省市《基本目录》和《告知承诺制目录》及衡水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基本梳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此次《告知承诺制目录》涉及的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全面推行、尽快严格落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和省、下联县市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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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34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1-11-10 06:20:31 来源:

为深入贯彻省市“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公布了《衡水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衡水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衡水市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基本目录》以及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之外的,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告知承诺制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告知承诺制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省市《基本目录》和《告知承诺制目录》及衡水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基本梳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此次《告知承诺制目录》涉及的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全面推行、尽快严格落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和省、下联县市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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