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从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为出发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督评价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守信践诺,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和议事协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保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城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交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尝。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司法机关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