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免税购物失信惩戒措施
为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规定明确,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