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这些与你有关的信用新规正式施行
为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足够发力点,2021年发布的一系列新规将在2022年正式施行。笔者从国家、重庆市、其他省市三个角度为大家梳理了2022年施行的重要新规,快来看看吧。

2022年这些与你有关的信用新规正式施行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2-01-04

随着元旦的钟声响起,崭新的2022年徐徐展开。2021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的开官之年,也是构建诚信社会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年。为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足够发力点,2021年发布的一系列新规将在2022年正式施行。笔者从国家、重庆市、其他省市三个角度为大家梳理了2022年施行的重要新规,快来看看吧。

全国

1.《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2.《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在原有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基础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20条,对失信联合惩戒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5.《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6.《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民政部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7.《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发布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明确制度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适用的具体流程、适用情形等五大方面,将行政和解方式充分制度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为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重庆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信用考核评价及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此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相关信息将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情况也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重新修订通过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的“按照国家规定推行技术总师负责、信用承诺等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研项目的评价机制”等内容,均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

4.《支持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措施》明确要融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方式,推行信用承诺、报告和评价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省市

1.《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针对失信惩戒问题《条例》强调,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来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再作为失信信息记录,防止出现违法等同于失信、违法信息等同于失信的问题。

2.《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为推进法治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吉林省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将施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条例》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多项机制作了顶层设计,保证引领性和操作性。其中,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完善是此次立法的亮点和重点内容。

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将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5.《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7条,定位为自由贸易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主要用于界定职责、规范权力、明晰义务、确定程序、保护权益,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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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这些与你有关的信用新规正式施行

2022-01-04 12:25:51 来源:

随着元旦的钟声响起,崭新的2022年徐徐展开。2021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的开官之年,也是构建诚信社会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年。为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足够发力点,2021年发布的一系列新规将在2022年正式施行。笔者从国家、重庆市、其他省市三个角度为大家梳理了2022年施行的重要新规,快来看看吧。

全国

1.《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2.《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在原有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基础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20条,对失信联合惩戒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5.《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6.《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民政部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7.《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发布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明确制度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适用的具体流程、适用情形等五大方面,将行政和解方式充分制度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为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重庆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信用考核评价及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此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相关信息将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情况也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重新修订通过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的“按照国家规定推行技术总师负责、信用承诺等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研项目的评价机制”等内容,均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

4.《支持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措施》明确要融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方式,推行信用承诺、报告和评价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省市

1.《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针对失信惩戒问题《条例》强调,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来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再作为失信信息记录,防止出现违法等同于失信、违法信息等同于失信的问题。

2.《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为推进法治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吉林省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将施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条例》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多项机制作了顶层设计,保证引领性和操作性。其中,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完善是此次立法的亮点和重点内容。

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将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5.《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7条,定位为自由贸易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主要用于界定职责、规范权力、明晰义务、确定程序、保护权益,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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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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