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信用小知识:考考你,啥是“失信”和“限高”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与“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这两个经常在人民法院判决中出现的词汇被大家所熟知。但你真的能清楚区分“失信”与“限高”吗?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什么呢?别着急,笔者为大家整理的五问五答将帮助大家清楚了解“失信”和“限高”。
问题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当然不是。“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失信”主要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还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行为时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并进行信用惩戒。
“限高”是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问题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吗?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都有期限规定和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就没有期限。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就可以解除。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问题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处境。
问题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问题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也就是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