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人生 触“寿”可及——阳光人寿发布阳光寿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月26日9时讯 随着医疗技术的持续进步和各种特效药的不断研发,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伴随长寿而来的,是退休生活周期的延长以及相应消费和健康支出的增长。
立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近日,阳光人寿重磅推出养老年金产品——阳光人寿阳光寿养老年金保险(以下简称“阳光寿”)。
“阳光寿”具有多重产品特色,具体来看:一是保险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月领、年领两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若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8.5%;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客户可在投保时事先约定,灵活选择。二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可按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三是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后,保证领取20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阳光人寿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四是交费方式、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和开始领取年龄均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养老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举个例子,35周岁的阳先生为企业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筹划养老补充,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阳光寿养老年金保险》。阳先生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年交保险费30,000元,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领取频率为按月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为31,869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阳先生可获得的保障如下:
一、养老年金:阳先生60周岁起,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每月可以领取养老年金2,708.87元作为养老补充,每年累计可以领取养老年金32,506.44元;其中,自保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若阳先生累计领取15个月养老年金后身故,累计领取养老年金40,633.05元,则阳光人寿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609,495.75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若阳先生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不含零时)不幸身故,阳光人寿按照阳先生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从客户需求出发,专注客户养老保障,阳光人寿在提供产品解决方案的同时,还提供一系列优质、专业的服务,伴您一路同行,乐享长寿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