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6日15时讯(通讯员 向存丹 林晶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二中法院发布8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食药品消费、康体消费、文旅消费、网络消费等领域,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实现以案释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的良好效果,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生产者、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诚信友善、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构建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格局。
案例分析:销售者未充分履行变更产品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胡某某与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胡某某在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家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一套(包含四台室内机、一台室外机),金额为52800元。合同签订后,胡某某向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空调款42800元,尾款10000元待空调全部安装完成调试合格后支付。2017年6月,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空调送至胡某某正在装修的房屋进行安装,安装人员将四台室内机安装完毕后,发现胡某某房屋未安装三相电,无法支持合同约定型号的空调室外机运行,遂未对该空调室外机进行安装。同年12月,安装人员按照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指示,将另一型号的空调室外机安装至胡某某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胡某某入住并使用空调至今。胡某某以空调室外机型号不符,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次充好,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空调买卖合同,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胡某某已支付的空调款42800元,胡某某返还原空调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与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配送安装的空调外机与合同约定型号不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胡某某购买空调款42800元,胡某某返还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全部室内外空调。
【法官释法】
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出售货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和安装等义务。如确因客观条件如本案安装环境原因导致商家无法对消费者选购的产品进行安装,需要对产品型号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否则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由选购权。销售者自行更换产品型号进行安装,则本质上系销售者向消费者推介可解决问题的新产品,如消费者不同意更换产品,可于其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销售者在不能证明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产品型号,已经构成违约。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还货款等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