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文在行动|狗狗走失上街流窜 民警6天找到失主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7日15时25分讯(通讯员 王梦忆)全民齐参与,共建文明城。荣昌警方提醒市民文明养犬。近日,荣昌城区一只大型犬无人看管上街流窜,所幸荣昌区公安局昌元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与周围群众联手将其驯服,并在6天后找到主人。
3月3日8时许,荣昌区公安局昌元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城区内某医院附近一只大型犬未系狗绳也无人看管在街上流窜,影响交通,担心对过往路人造成伤害。接警后,民警迅即出警。赶到现场后,民警发现该犬是一只拉布拉多,体型庞大,约15kg。民警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将狗狗引导到人较少、空间狭窄的地方,通过耐心安抚将其驯服,套上狗绳带回派出所。随后,民警又多方联系寻找狗狗主人。
3月9日,民警终于与狗主人李女士取得联系。李女士称走失犬只系其领养,证件齐全。但因近日外出,她便将爱犬寄养在父母家中。由于父母一时疏忽导致狗狗走失。民警核实情况后,通知李女士将狗接回,并向其宣传文明养犬相关规定。李女士和家人对民警表示感谢,也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体现了市民文明素养,也展示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请广大爱狗人士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和谐共建文明荣昌。
民警提醒:未及时办理养犬证、遛狗不佩戴牵引绳等均属不文明养犬行为。
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如下处罚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
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7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犬类属于烈性犬等危险性较大的,无论别人是否故意挑衅,都需要对最终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1249条规定 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