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正规发票虚报费用被辞退 法院:辞退有理,无需赔偿
员工提供正规发票报销业务招待费被辞退,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却不予支持。这是什么原因?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在广州审判的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该案中,法院审判认定员工属于虚报费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辞退员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员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谭某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信用控制专员。某公司以谭某某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谭某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谭某某认为其提供的均为正规发票,不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即使存在,也不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某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6500.34元。该仲裁委受理后,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0275号仲裁裁决。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经合法程序制定的《报销政策》规定,员工可报销与客户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并提交正规发票和相应的招待流水小票;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多报、瞒报或虚报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的,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谭某某在某时间点在上海出差,但却提交了该时间点在广州进行业务招待的小票用于报销业务招待费313元、489.8元;
根据律师调查令(回执)反映的情况,谭某某报销业务招待费389元、750元提供的小票并非相应餐饮企业开具,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
此外,谭某某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提供的其他小票(金额1250元、321元)存在样式不合常理(用A4纸打印)、不同餐饮企业开具的小票所留联系电话相同等情况,应依法认定为虚假报销。
法院:认定为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
一审法院指出,虚报费用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信任关系,某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将虚报费用金额超过500元的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相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其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认定是否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及报销的金额是否超过实际费用的金额,即使谭某某申请报销时提交的发票为正规发票,但其提交的小票不真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仍应认定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谭某某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作出判决:某公司无需向谭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后,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经办法官表示,虚报费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劳资双方的信任关系,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纪律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如劳动者虚报费用,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且反向激励劳动者通过虚报费用等行为侵占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产权的有效保护。
(据南方工报消息 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