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官网30日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目标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治理对象退出台账标准为:一是已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二是监管部门已反馈核实查处结果。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水平和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2021年2月,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6号),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信用服务领域一些失信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必须严查严处。现就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重点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二、主要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账。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大数据监测等手段,筛选出涉嫌打着“征信修复”旗号行骗的市场主体,建立初步筛查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初步筛查名单按区域推送至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相关监管部门掌握的“征信修复”机构问题线索纳入初步筛查名单,形成本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附件1),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此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地方台账梳理更新并上报。
(二)重点监管。
对纳入专项治理台账的治理对象,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附件2),经查证属实的,要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将行骗者逐出市场。对参与“征信修复”违法违规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三)集中公示。
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建立“征信修复问题治理”专栏,集中公示治理对象相关查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预警提示。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首页显著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栏跳转链接,有效开展社会公众监督。
(四)打击虚假宣传。
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严格管控清理网络上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的“征信修复”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五)跟踪监测。
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信访、投诉、舆情分析、大数据监测等渠道,定期排查征信修复问题相关线索,及时纳入台账开展治理。
三、治理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治理对象退出台账标准为:一是已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二是监管部门已反馈核实查处结果。
四、相关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统筹监管部门等各方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要完善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督促考评,确保治理成效。建立专项治理通报机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月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按季度通报,督促各地方有效开展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成效将作为信用示范城市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等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
请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陈亮联系方式:010-68502227
范坤联系方式:010-68501838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田玉玺联系方式:010-68538362
电子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附件:1.XX省XX市“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台账
2.关于对XX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开展重点监管的提示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