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 信用良好可享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对获得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可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山东印发“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 信用良好可享利率优惠

来源:中工网2022-07-08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该厅联合省农信联社、省农担公司共同制定印发了《“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或租用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的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并负责后续经营,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向农商银行申请10万-300万元贷款,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在约定还款周期内以按揭形式偿还贷款。

《办法》规定,“按揭农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项目应符合农担业务范围,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当地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主体合作意向强、资质优良、信用良好;投资开发“按揭农业”项目在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土地使用规划和用途符合政策要求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划,具备开发建设相关资质,并通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资格认定,手续齐全,且项目进度完成80%以上。

《办法》要求,借款人购买或租用“按揭农业”项目须用于自身或家庭自主经营,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借款人与项目投资主体签署合法有效的购买或租用合同,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签署的租用合同应明确租用年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办法》明确,贷款额度为10万-300万元,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预期收入及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购买农业项目基础设施价值或租用合同金额的70%。贷款期限根据“按揭农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对获得道德模范、劳动模范、杰出人物、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可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担保方面,《办法》也做出规定,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费率按照0.75%/年收取。对单户5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投资主体(国有控股50%以上的除外)按10%比例提供反担保。还款可根据项目预期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采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还款计划表分期等方式。省农担公司担保的政策性业务可享受财政贴息。借款人到期按时还款的,可享受2%省财政贴息(若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办法》还要求,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加强“按揭农业”项目的贷(保)后管理和监测分析。农商银行对贷款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筛查疑点并及时核查,防止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或挪作他用,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要立即收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加强“按揭农业”项目经营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市场行情及相关农业政策变化情况,同时注重防范自然灾害、病虫害等情况,引导借款人购买农业保险。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化解风险。

(田国垒 葛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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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 信用良好可享利率优惠

2022-07-08 06:00:21 来源: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该厅联合省农信联社、省农担公司共同制定印发了《“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或租用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的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并负责后续经营,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向农商银行申请10万-300万元贷款,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在约定还款周期内以按揭形式偿还贷款。

《办法》规定,“按揭农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项目应符合农担业务范围,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当地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主体合作意向强、资质优良、信用良好;投资开发“按揭农业”项目在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土地使用规划和用途符合政策要求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划,具备开发建设相关资质,并通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资格认定,手续齐全,且项目进度完成80%以上。

《办法》要求,借款人购买或租用“按揭农业”项目须用于自身或家庭自主经营,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借款人与项目投资主体签署合法有效的购买或租用合同,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签署的租用合同应明确租用年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办法》明确,贷款额度为10万-300万元,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预期收入及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购买农业项目基础设施价值或租用合同金额的70%。贷款期限根据“按揭农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对获得道德模范、劳动模范、杰出人物、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可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担保方面,《办法》也做出规定,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费率按照0.75%/年收取。对单户5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投资主体(国有控股50%以上的除外)按10%比例提供反担保。还款可根据项目预期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采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还款计划表分期等方式。省农担公司担保的政策性业务可享受财政贴息。借款人到期按时还款的,可享受2%省财政贴息(若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办法》还要求,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加强“按揭农业”项目的贷(保)后管理和监测分析。农商银行对贷款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筛查疑点并及时核查,防止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或挪作他用,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要立即收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加强“按揭农业”项目经营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市场行情及相关农业政策变化情况,同时注重防范自然灾害、病虫害等情况,引导借款人购买农业保险。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化解风险。

(田国垒 葛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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