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智慧+信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直播、跨境贸易等业态的迭代创新,以及来自包括政府、企业、社会,执法、信用、舆情等领域的信息化深入应用,数据丰裕程度急剧增长,也为实施智慧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数据基础。

热评:智慧+信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来源:法治网2022-07-14

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数字政府整体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数字政府的体系更加完整、路径更加清晰、保障更加有力。其中《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这是继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后,国家层面再次对市场监管领域作出的部署规划,凸显了国家对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建设的重视。

市场监管是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键结合点,也是连接政府、市场、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的重要枢纽,事关营商环境的优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至关重要。此次文件总体上进一步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中市场监管改革的方向,即通过智慧化升级提升市场监管能力,这标志着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

相对于传统的经验监管而言,智慧监管是数据驱动下的监管结构、过程与手段的全面升级。第一,在主体结构上并非是简单的政府履职部门和监管对象企业,而是体现出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管的泛在化,正如文件中提出的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第二,在交互过程中体现为业务与数据的多重协同。在传统经验监管体系内,协同表现为各个职能部门、社会主体等之间的协作,而在智慧监管体系中,数据成为监管的核心要素和基本依据,其涉及的多重协同不仅体现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主体间的业务协作,而且涉及数据间共享的协同,这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监管数据治理模式。第三,在手段运用上体现为全面智能化。传统监管较难实现精准化、全面化和经济性的监管,智慧监管则通过对各类市场相关要素进行全过程自动智能数据传输,依托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实现非现场、穿透式监管,能有效弥补监管短板。

依托智慧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是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符合我国政府、社会、经济等领域全面数字化进程和数据积累水平不断提升的时代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从散点式创新到了集成性升级的阶段,市场监管也成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市场环境来看,这也是应对已经或即将出现的海量、异质、复杂的市场监管对象的科学举措。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直播、跨境贸易等业态的迭代创新,以及来自包括政府、企业、社会,执法、信用、舆情等领域的信息化深入应用,数据丰裕程度急剧增长,也为实施智慧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数据基础。

该文件的发布,也标志着市场监管全面进入智慧监管建设时代,势必带来市场监管领域更为全局性和深层次的变革。在市场监管智慧化的实现中,需要在微观层面实现监管能力拓展、中观层面实现组织模式优化以及在宏观层面实现公平均衡落实。首先,在组织个体能力方面,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升现有监管能力的同时,也要持续提升与智慧监管相匹配的协同合作能力、数据运用能力,能够运用智慧手段,全面扫描关联新型、潜在的监管对象,与各类社会主体建立全面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在组织模式方面,在各级数据管理机构逐步独立化,监管部门的数据管理逐步整合化的背景下,要在业务部门与数据组织间建立起持续、动态与长效的协同共享机制,智能优化数据权责清单,实现二者在监管数据提供、管理、使用以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权责分配共识与能力互补效应。最后,需要公平和均衡地推进实施,避免出现数据失灵。要充分考虑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营商环境、数字化建设、数据管理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和社会资本投入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不均衡状况与协调,有序推进智慧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化。

(锁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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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智慧+信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2022-07-14 05:03:45 来源:

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数字政府整体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数字政府的体系更加完整、路径更加清晰、保障更加有力。其中《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这是继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后,国家层面再次对市场监管领域作出的部署规划,凸显了国家对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建设的重视。

市场监管是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键结合点,也是连接政府、市场、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的重要枢纽,事关营商环境的优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至关重要。此次文件总体上进一步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中市场监管改革的方向,即通过智慧化升级提升市场监管能力,这标志着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

相对于传统的经验监管而言,智慧监管是数据驱动下的监管结构、过程与手段的全面升级。第一,在主体结构上并非是简单的政府履职部门和监管对象企业,而是体现出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管的泛在化,正如文件中提出的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第二,在交互过程中体现为业务与数据的多重协同。在传统经验监管体系内,协同表现为各个职能部门、社会主体等之间的协作,而在智慧监管体系中,数据成为监管的核心要素和基本依据,其涉及的多重协同不仅体现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主体间的业务协作,而且涉及数据间共享的协同,这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监管数据治理模式。第三,在手段运用上体现为全面智能化。传统监管较难实现精准化、全面化和经济性的监管,智慧监管则通过对各类市场相关要素进行全过程自动智能数据传输,依托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实现非现场、穿透式监管,能有效弥补监管短板。

依托智慧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是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符合我国政府、社会、经济等领域全面数字化进程和数据积累水平不断提升的时代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从散点式创新到了集成性升级的阶段,市场监管也成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市场环境来看,这也是应对已经或即将出现的海量、异质、复杂的市场监管对象的科学举措。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直播、跨境贸易等业态的迭代创新,以及来自包括政府、企业、社会,执法、信用、舆情等领域的信息化深入应用,数据丰裕程度急剧增长,也为实施智慧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数据基础。

该文件的发布,也标志着市场监管全面进入智慧监管建设时代,势必带来市场监管领域更为全局性和深层次的变革。在市场监管智慧化的实现中,需要在微观层面实现监管能力拓展、中观层面实现组织模式优化以及在宏观层面实现公平均衡落实。首先,在组织个体能力方面,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升现有监管能力的同时,也要持续提升与智慧监管相匹配的协同合作能力、数据运用能力,能够运用智慧手段,全面扫描关联新型、潜在的监管对象,与各类社会主体建立全面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在组织模式方面,在各级数据管理机构逐步独立化,监管部门的数据管理逐步整合化的背景下,要在业务部门与数据组织间建立起持续、动态与长效的协同共享机制,智能优化数据权责清单,实现二者在监管数据提供、管理、使用以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权责分配共识与能力互补效应。最后,需要公平和均衡地推进实施,避免出现数据失灵。要充分考虑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营商环境、数字化建设、数据管理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和社会资本投入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不均衡状况与协调,有序推进智慧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化。

(锁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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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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