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河北加快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印发,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运用、分类施策、服务监管、动态更新”原则,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相结合,提升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管理办法提出,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信用风险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评分实行按月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信息化系统,每月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并根据评分划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形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检查事项实施全覆盖抽查。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管理办法提出,对信用风险低(A类)和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探索实施有效监管时,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推行触发式监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有针对性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研究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河北日报》记者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