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重庆将对医护人员执业信用实行分级评价,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践行诚信文化,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是以行业管理信息为基础,归集整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或获取的相关信息。二是以医疗服务行为为核心,重点评价医生、护士在执业过程中的信用情况。三是以信息化手段为保障,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抓取医护人员的相关信息,定期开展系统自动评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 8章37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管理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概念定义,管理原则,信用主体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卫生信用信息归集共5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第三章卫生信用评价共7条。明确了卫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规则等内容。

第四章异议处理共 4条,明确了异议处理程序,规范了异议处理申请、复审和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修复共4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规范了申请、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共4条,明确了差异化监管范围,在行政许可、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的措施。

第七章管理责任共3条,明确了各单位在信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实施时间等。

三、《办法》的核心条款

(一)医护人员范围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注册执业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

(二)归集的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

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实现一人一档。归集的信息包括三类:一是医护人员的基础信息,如医护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业范围类别等信息。二是医护人员的增信信息,如医护人员荣获的表彰奖励,参加援藏援疆援外等支援任务、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等信息。三是医护人员的失信信息,如医护人员被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规培考试、资质考试违纪违规等信息。

(三)医护人员执业信用评价方法

一是明确信用等级。将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二是明确评价规则。规定各类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对应的信用等级。三是实施动态评价。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评价规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卫生信用评价,客观、准确、全面的反映医护人员执业信用情况,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四)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修复

医护人员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对信用信息进行修复。

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进行信用修复。

(五)医护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适用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不适用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的信用评判。

按照此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的医护人员执业信用评价,仅用于卫生健康部门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科研项目安排、重点人才培养、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工作时,结合医护人员的信用状况,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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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对医护人员进行执业信用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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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7-22 11:50:48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践行诚信文化,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是以行业管理信息为基础,归集整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或获取的相关信息。二是以医疗服务行为为核心,重点评价医生、护士在执业过程中的信用情况。三是以信息化手段为保障,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抓取医护人员的相关信息,定期开展系统自动评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 8章37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管理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概念定义,管理原则,信用主体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卫生信用信息归集共5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第三章卫生信用评价共7条。明确了卫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规则等内容。

第四章异议处理共 4条,明确了异议处理程序,规范了异议处理申请、复审和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修复共4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规范了申请、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共4条,明确了差异化监管范围,在行政许可、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的措施。

第七章管理责任共3条,明确了各单位在信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实施时间等。

三、《办法》的核心条款

(一)医护人员范围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注册执业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

(二)归集的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

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实现一人一档。归集的信息包括三类:一是医护人员的基础信息,如医护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业范围类别等信息。二是医护人员的增信信息,如医护人员荣获的表彰奖励,参加援藏援疆援外等支援任务、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等信息。三是医护人员的失信信息,如医护人员被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规培考试、资质考试违纪违规等信息。

(三)医护人员执业信用评价方法

一是明确信用等级。将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二是明确评价规则。规定各类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对应的信用等级。三是实施动态评价。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评价规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卫生信用评价,客观、准确、全面的反映医护人员执业信用情况,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四)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修复

医护人员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对信用信息进行修复。

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进行信用修复。

(五)医护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适用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不适用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的信用评判。

按照此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的医护人员执业信用评价,仅用于卫生健康部门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科研项目安排、重点人才培养、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工作时,结合医护人员的信用状况,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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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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