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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网来·辉煌十九大】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的新看点

来源:央广网2017-12-05

  作者:姜小川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十八大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既表明了法治道路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向全党迈入法治道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不仅与其他13项基本方略一起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而且全面依法治国的功能和作用也为其它基本方略提的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一小组地成立,既体现了党领导一切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谋大局把方向,也为未来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最有力的组织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关乎到每个公民、每个党员以及各级组织、机关和党务部门。领导小组的成立,将从更高的站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系统,发挥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的多项职能。有利于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认识、思想和意志,形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重大决定的组织落实;有利于及时发现推进依法治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地作出一系列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所有的公权力活动,也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因此,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为了维护宪法的实施,就要加强合宪性的审查,只是这项工作一直未被纳入我国法律的正式议程,实践中,违宪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补救。显然,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相悖的。在坚持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维护宪法的权威至关重要,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宪法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治国实质上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在立法上以前主要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十九大报告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说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尊重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体现立法技术的最新水平。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大程度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依法立法要求立法主体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杜绝越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而言,强调依法立法,核心是要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

  法有良法、劣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可以引导人们向善,推动社会发展,劣法乃至恶法则与之相反,与法治格格不入。“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既是对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又是对良法、法治作用的全面、精准阐释。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到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由党的十七大“深化司法体改革”到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历程。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改革是逐步推进的,一方面,司法体制的改革渐渐进入了综合配套的阶段,另一方面,司法体制的每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此,改革越深入,越要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联动性,越要注意综合配套、协同推进,更何况,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的深化过程。惟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表明: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将由点到面。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组织,将行政监察,腐败预防,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进行整合,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另一方面,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两规”措施虽曾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针对人民群众的权力活动要依法进行,而且要求党内针对党员干部的权力活动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为此,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措施,使其法治化。按十九大报告,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后,制定《国家监察法》,规定行使监察权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对调查“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的要求,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权以及监委会可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相关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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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网来·辉煌十九大】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的新看点

2017-12-05 10:54:48 来源: 0 条评论

  作者:姜小川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十八大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既表明了法治道路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向全党迈入法治道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不仅与其他13项基本方略一起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而且全面依法治国的功能和作用也为其它基本方略提的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一小组地成立,既体现了党领导一切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谋大局把方向,也为未来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最有力的组织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关乎到每个公民、每个党员以及各级组织、机关和党务部门。领导小组的成立,将从更高的站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系统,发挥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的多项职能。有利于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认识、思想和意志,形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重大决定的组织落实;有利于及时发现推进依法治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地作出一系列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所有的公权力活动,也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因此,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为了维护宪法的实施,就要加强合宪性的审查,只是这项工作一直未被纳入我国法律的正式议程,实践中,违宪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补救。显然,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相悖的。在坚持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维护宪法的权威至关重要,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宪法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治国实质上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在立法上以前主要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十九大报告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说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尊重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体现立法技术的最新水平。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大程度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依法立法要求立法主体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杜绝越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而言,强调依法立法,核心是要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

  法有良法、劣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可以引导人们向善,推动社会发展,劣法乃至恶法则与之相反,与法治格格不入。“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既是对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又是对良法、法治作用的全面、精准阐释。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到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由党的十七大“深化司法体改革”到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历程。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改革是逐步推进的,一方面,司法体制的改革渐渐进入了综合配套的阶段,另一方面,司法体制的每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此,改革越深入,越要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联动性,越要注意综合配套、协同推进,更何况,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的深化过程。惟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表明: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将由点到面。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组织,将行政监察,腐败预防,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进行整合,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另一方面,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两规”措施虽曾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针对人民群众的权力活动要依法进行,而且要求党内针对党员干部的权力活动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为此,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措施,使其法治化。按十九大报告,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后,制定《国家监察法》,规定行使监察权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对调查“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的要求,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权以及监委会可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相关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责任编辑: 苏桢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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