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新征程】新时代,司改如何拥抱新技术
【法眼观天下】
光明日报记者 殷泓
刚刚结束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让人们的目光再度聚焦信息技术。
“以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向我们扑面而来,已经、正在或即将改变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带给人类社会的深刻变化远远超出了人类的想象空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云技术正在不断影响司法实践,司法改革拥抱新技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也是我们未来的必然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本身就包含了司法与科技的融合。
12月2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智慧司法与司法改革”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实务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围绕“智慧司法”“司法改革”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深入探讨。
1.老百姓从智慧司法中得到哪些实惠?
“嘀!”正在晨练的陈女士听到手机短信提示音后打开一看,法院发来执行案件款项已到账的告知,陈女士露出了笑容;出差在外的周律师通过智慧检察院实现了视频会见,与当事人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沟通……
生活中,智慧司法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以前费事费力的打官司过程变得越来越快捷、舒心。
“大数据和信息化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广度和深度能够改变传统的司法模式,成为改革的主要动力。”腾讯“互联网 ”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腾讯安全管理部副总经理汤锦淮介绍说,今年以来,腾讯在探索大数据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与广州越秀区法院合作的全国首例刑事案件证人微信出庭,为推动庭审体制改革做出了有力尝试;与江苏省高院共同打造的全国首个微法院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让群众少跑腿,让法官少受累。
“背包上的智慧法院”积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办案要求。图为2017年6月26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第六人民法庭通过“移动数字法庭”在龙角镇新立村巡回审理一起农村赡养纠纷案。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认为,智慧司法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大大压缩主观主义、偏颇主义司法的存在空间,从而更容易使司法获得民众的理解和信赖。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也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承担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探路先行的重任。广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思民介绍说,广州中院近年来先后开发启用智慧庭审系统、裁判系统、司法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系统。广州检察系统多年前就建立了网上检察院,方便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网络问检、视频远程接访、案件查询、阅卷预约等,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为便民司法提供了极大的推动力和有效的保障力。规范、高效、廉洁、便民在智慧司法中得到集中体现。比如公安服务措施一网办,它使执法的可监督性、可问责性制度体系得以全面更新和优化,使这一制度系统能够更加有效地产生出制约、引领的作用。”梁伟发指出。
不过,他同时指出,要处理好运用智慧司法平台和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之间的关系,既要鼓励司法部门充分发挥智慧司法平台的作用,提升司法平台的公正性和效率,又要摒弃单纯机械的思维,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只是智慧司法实践中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司法的目的。
2.人工智能将取代法官检察官办案?
当“阿尔法狗”屡屡战胜人类顶尖棋手,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司法改革中,人工智能也日益运用到办案过程中,甚至有人提出,终有一日,拥有高度准确性和无可比拟算法的人工智能,将代替法官检察官办案,以提高效率、确保公正。
“人工智能永远无法取代司法审慎的判断,司法过程不仅是理性逻辑的堆砌,还有人性情理的融合,真正的司法不光是用理性逻辑推演出来的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不是简单地充当法律的自动存货机,而应该是法、理、情、利的有机结合,这样智慧司法才更能真正发挥司法便民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梁伟发强调。
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一处处长方炜也认为,司法是情理与法相交融的结果,机器永远代替不了人来审理案件、进行证据的采信与判断。“在智慧司法中,人的定位是核心的。因为机器的自主学习,涉及生物学、仿真科技等,类似于人类的神经元。仿真技术的发展是基于科学高效的算法,核心还是背后的人。”
“‘阿尔法狗’向人们展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无限可能,但人工智能和司法活动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阿尔法狗’解决的是未来的东西,而司法活动是回溯性的认识活动,这是它最大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指出,我们要的显然并不只是一个结果。因此,通过什么方式、什么途径、什么手段把过去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案件事实判断清楚,这不是靠“阿尔法狗”就能解决的问题。
他同时强调,这种回溯性的过程不允许不择手段,而恰恰需要用公正、正当的手段,保障回溯性活动所直接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及相关合法权利。而这一系列活动共同组成了司法活动。
3.智慧司法的底线在哪里?
“在司法领域,机器不能代替人,结论和判断只能由司法人员做出,不能任由科技公司无限制地开发下去,要让人工智能结合司法规律,确定哪些方面可以突破,哪些方面不能突破。发展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互联网公司必须和专业司法人员紧密合作,必须保证司法应有的元素、内在的原则、必要的亲历性,不能让技术牵着司法的鼻子走。”陈卫东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也指出,司改在热情拥抱科技革命的同时,必须明确智慧司法的目标。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科技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服务而不是引领司法,以达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保障权利的最终目的。法学界更应在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司法自身的特性参与进来,形成理论、科技、实务的结合,通过研究让实务部门在运用大数据的同时保持清醒的认识。
顾永忠认为,拥抱科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谁也无法阻挡。但是,在司法和政法工作中如何运用科技,是否无选择、无条件地运用,值得思考和研究。
他以司法的亲历性举例说,亲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亲历、如何参与。“我们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审判人员拿着书面化的卷宗就来审理案件,而不进行开庭,我们能不能接受这是一种亲历性,能不能认为这样的过程是公平公正的?”
顾永忠指出,亲历更重要的是用什么方式来参与,包含了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要体现程序正当性、防止冤假错案,庭审活动中的面对面就至关重要。视频技术未来可能实现与面对面等同,但在当下显然还不行。庭审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坐到一起,这种只能感受不能言传的亲历性很难通过信息化手段得到。因此,我们要理性地思考和选择,比如,信息化在监控、管理、服务、信息传递、决策等诉讼活动中都有非常广阔的运用空间,但我们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有部分司法活动是不能也不应被取代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也表示,智慧司法可以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但唯独律师会见被告不应被涉及。如果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会见,就涉及可能被录音录像的问题,而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开发类似技术时,最基本的就是绝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指出,大数据对司法工作带来的冲击非常明显,比如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果侵入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电脑获取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值得探讨。“如何制定新的证据规则,这也是人工智能、大数据、新科技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学习跟上时代、掌握科技,真正保障人工智能、大数据为我们所用,成为我们的工具而不是我们受其牵制。”高景峰说。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07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