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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的基层权力运行体系(新知新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8-01-30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基层权力运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基层的权力都是“微权力”,因此不注重规范“微权力”的运行。这是导致基层“微腐败”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构建科学的基层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微权力”不任性,是新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微权力”似微而非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需要基层组织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这就要求基层组织正确、高效、公正地行使权力,使自己的工作令群众满意,而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搞“微腐败”。当前,“微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微腐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违规摊派、挥霍浪费,更有甚者向惠民、扶贫资金伸手,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要有效监督“微权力”,念好“微权力”运行的“紧箍咒”,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加强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为“微权力”运行设定规矩。一是做好制度设计。对于街道(乡镇)而言,制度设计主要应在营造环境、改善民生、激发活力、反腐倡廉等方面着力。制度设计要严格遵循党纪党规、符合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基层党组织建设而言,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着力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二是加强基层探索。越是基层的地方,工作越是琐碎繁杂。因此,基层制度建设要在严格遵循党纪党规、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进行创新和完善。要通过制度建设,使基层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在制度建设中,要善于倾听基层的声音,汲取基层的实践智慧,使相关制度源自基层、为了基层又指导、规范基层,使基层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加强权力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微权力”看似权力不大,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运行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只有加强监督,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微权力”的正确行使。一是注重监督多元化。要做到自我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除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还要切实加强其他主体的监督,使媒体、廉情监督员、基层群众等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对“微权力”的监督中来。基层群众与“微权力”的运行密切相关,对基层干部也最为了解。因此,要特别注重群众监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使群众积极监督“微权力”,保障“微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二是注重监督公开化。就公开的内容而言,制定“微权力”清单并公布于众,是“微权力”接受公开监督的具体表现。此外,还要对“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予以公开,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就公开的方式而言,可以通过居民(村民)代表大会、媒体、公开栏、墙报、短信等渠道向群众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注重监督规范化。监督规范化要求对监督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什么时候监督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要在实现监督多元化、公开化、规范化的基础上,重视严肃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严肃执纪执法,发现“微腐败”就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避免出现“破窗效应”。通过严肃查处“微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让基层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用好手中的权力。

  加强效果评估。为了规范“微权力”运行,在加强制度建设和权力监督的基础上,党政部门可以组建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在内的评估组,对一个地区“微权力”的运行状况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优化“微权力”运行。一是完善评估指标。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和谐社会构建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民生保障水平、基层群众满意度等设计评估指标。比如,在经济发展方面要充分考虑“微权力”对市场竞争、中小企业发展、公平市场准入等的影响;在社会建设方面要充分关注“微权力”对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影响,特别需要衡量其对脱贫攻坚的贡献程度;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微权力”运行对当地环境的影响。二是构建评估体系。从“微权力”运行前的协商咨询参与,到运行中的听证评估、检查评估,再到运行后的效果监控、意见反馈,对整个“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全面评估,建立起“微权力”“运行前评估—运行中评估—运行后评估”的立体网状评估体系。三是善用评估结果。各级党委、政府应运用评估结果进一步加强对“微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微权力”的监督。同时,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奖惩制度,确保把纸面上的评估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30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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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的基层权力运行体系(新知新觉)

2018-01-30 13:45:36 来源: 0 条评论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基层权力运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基层的权力都是“微权力”,因此不注重规范“微权力”的运行。这是导致基层“微腐败”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构建科学的基层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微权力”不任性,是新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微权力”似微而非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需要基层组织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这就要求基层组织正确、高效、公正地行使权力,使自己的工作令群众满意,而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搞“微腐败”。当前,“微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微腐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违规摊派、挥霍浪费,更有甚者向惠民、扶贫资金伸手,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要有效监督“微权力”,念好“微权力”运行的“紧箍咒”,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加强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为“微权力”运行设定规矩。一是做好制度设计。对于街道(乡镇)而言,制度设计主要应在营造环境、改善民生、激发活力、反腐倡廉等方面着力。制度设计要严格遵循党纪党规、符合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基层党组织建设而言,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着力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二是加强基层探索。越是基层的地方,工作越是琐碎繁杂。因此,基层制度建设要在严格遵循党纪党规、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进行创新和完善。要通过制度建设,使基层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在制度建设中,要善于倾听基层的声音,汲取基层的实践智慧,使相关制度源自基层、为了基层又指导、规范基层,使基层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加强权力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微权力”看似权力不大,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运行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只有加强监督,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微权力”的正确行使。一是注重监督多元化。要做到自我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除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还要切实加强其他主体的监督,使媒体、廉情监督员、基层群众等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对“微权力”的监督中来。基层群众与“微权力”的运行密切相关,对基层干部也最为了解。因此,要特别注重群众监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使群众积极监督“微权力”,保障“微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二是注重监督公开化。就公开的内容而言,制定“微权力”清单并公布于众,是“微权力”接受公开监督的具体表现。此外,还要对“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予以公开,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就公开的方式而言,可以通过居民(村民)代表大会、媒体、公开栏、墙报、短信等渠道向群众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注重监督规范化。监督规范化要求对监督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什么时候监督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要在实现监督多元化、公开化、规范化的基础上,重视严肃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严肃执纪执法,发现“微腐败”就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避免出现“破窗效应”。通过严肃查处“微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让基层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用好手中的权力。

  加强效果评估。为了规范“微权力”运行,在加强制度建设和权力监督的基础上,党政部门可以组建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在内的评估组,对一个地区“微权力”的运行状况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优化“微权力”运行。一是完善评估指标。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和谐社会构建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民生保障水平、基层群众满意度等设计评估指标。比如,在经济发展方面要充分考虑“微权力”对市场竞争、中小企业发展、公平市场准入等的影响;在社会建设方面要充分关注“微权力”对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影响,特别需要衡量其对脱贫攻坚的贡献程度;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微权力”运行对当地环境的影响。二是构建评估体系。从“微权力”运行前的协商咨询参与,到运行中的听证评估、检查评估,再到运行后的效果监控、意见反馈,对整个“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全面评估,建立起“微权力”“运行前评估—运行中评估—运行后评估”的立体网状评估体系。三是善用评估结果。各级党委、政府应运用评估结果进一步加强对“微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微权力”的监督。同时,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奖惩制度,确保把纸面上的评估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30日 07 版)

[责任编辑: 苏桢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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