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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时被自动停车杆砸倒死亡 家属索赔161万元

来源:新华网2018-05-05

停车杆砸人致死 家属索赔161万元

女子骑车时被自动停车杆砸倒 物业公司辩称涉事地点有人行道 当事人却选择从机动车道通行

龚先生的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后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龚先生于是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万余元。5月4日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公开开庭。

原告龚先生诉称,2017年5月12日上午,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龚先生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共161万余元。

在法庭上,龚先生一方表示,方女士脑部血管破裂,长期昏迷缺氧去世。事发之前,方女士身体状况良好,没有特殊重大疾病。当天,方女士去银行办银行卡,当时在银行办业务的人很多,方女士的女儿先去排队。上午9点半的时候方女士还和女儿通过电话,但是等到10时40分时方女士还没有到银行。此时,方女士的女儿再给方女士打电话时,才从接电话的保安处得知方女士出了事。

龚先生一方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方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事发五六分钟后保安才出现,整个门卫处没有任何警示牌和警示措施。被告安装的栏杆是机械的,方女士当时在一辆车后面3米左右,方女士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了,导致方女士大脑受损,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方女士受伤后,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及时抢救,连救护车都是方女士的女儿打电话叫的,导致方女士被送到医院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称,方女士的死亡与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交了涉事区域的道路情况照片,证明涉事区域的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且有行人通道标志。物业公司称,在有人行通道的情况下,方女士却选择从机动车道走,她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

但龚先生一方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称,行人通道标志是物业公司后来装的,方女士出事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标志。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方女士倒地约3至5分钟的时间里没有保安前去帮忙。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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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时被自动停车杆砸倒死亡 家属索赔161万元

2018-05-05 07:32:39 来源: 0 条评论

停车杆砸人致死 家属索赔161万元

女子骑车时被自动停车杆砸倒 物业公司辩称涉事地点有人行道 当事人却选择从机动车道通行

龚先生的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后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龚先生于是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万余元。5月4日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公开开庭。

原告龚先生诉称,2017年5月12日上午,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龚先生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共161万余元。

在法庭上,龚先生一方表示,方女士脑部血管破裂,长期昏迷缺氧去世。事发之前,方女士身体状况良好,没有特殊重大疾病。当天,方女士去银行办银行卡,当时在银行办业务的人很多,方女士的女儿先去排队。上午9点半的时候方女士还和女儿通过电话,但是等到10时40分时方女士还没有到银行。此时,方女士的女儿再给方女士打电话时,才从接电话的保安处得知方女士出了事。

龚先生一方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方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事发五六分钟后保安才出现,整个门卫处没有任何警示牌和警示措施。被告安装的栏杆是机械的,方女士当时在一辆车后面3米左右,方女士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了,导致方女士大脑受损,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方女士受伤后,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及时抢救,连救护车都是方女士的女儿打电话叫的,导致方女士被送到医院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称,方女士的死亡与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交了涉事区域的道路情况照片,证明涉事区域的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且有行人通道标志。物业公司称,在有人行通道的情况下,方女士却选择从机动车道走,她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

但龚先生一方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称,行人通道标志是物业公司后来装的,方女士出事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标志。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方女士倒地约3至5分钟的时间里没有保安前去帮忙。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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