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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18-05-18

  一、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距离长江25公里,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居民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磺厂坪矿业公司)距离千丈岩水库约2.6公里,2011年5月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该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明确指出尾矿库库区为自然成库的岩溶洼地,库区岩溶表现为岩溶裂隙和溶洞;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对尾矿库运行后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问题进行补充评价。磺厂坪矿业公司未按照报告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补充环评,项目于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开始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启动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绿联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已导致千丈岩水库污染,破坏了千丈岩地区水体、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废水洼地等生态,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磺厂坪矿业公司的选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且至今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潜在的污染风险和现实的环境损害同时存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制定磺厂坪矿业公司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三峡库区饮用水资源的保护。磺厂坪矿业公司位于喀斯特地貌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选址建厂应当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与千丈岩水库分处两个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导致原环境影响评价并未全面考虑生产对相邻千丈岩水库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法倾倒生产废水和尾矿,引发千丈岩水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本案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较好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在2017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例,2018年入选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负责处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废水,该公司与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旭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用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2016年4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的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分析,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2016年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未经正常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通过池壁管网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鉴定违法排放废水共计145624吨,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二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具备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规定而享有各自的诉权,对两案分别立案受理并无不当,鉴于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故将两案合并审理更为适宜。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对于违法排污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由二原告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给付二原告鉴定费、律师费32.8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礼道歉等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批、重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为试点期间为数不多的诉讼案件之一,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经验积累与制度完善提供了样本。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于既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又要保护社会组织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的考虑,法院将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本案中,藏金阁公司将废水处理业务交由专业环境公司实施,对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对二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准确把握举证证明责任和归责原则判决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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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5-18 09:51:00 来源: 0 条评论

  一、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距离长江25公里,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居民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磺厂坪矿业公司)距离千丈岩水库约2.6公里,2011年5月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该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明确指出尾矿库库区为自然成库的岩溶洼地,库区岩溶表现为岩溶裂隙和溶洞;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对尾矿库运行后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问题进行补充评价。磺厂坪矿业公司未按照报告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补充环评,项目于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开始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启动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绿联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已导致千丈岩水库污染,破坏了千丈岩地区水体、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废水洼地等生态,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磺厂坪矿业公司的选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且至今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潜在的污染风险和现实的环境损害同时存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制定磺厂坪矿业公司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三峡库区饮用水资源的保护。磺厂坪矿业公司位于喀斯特地貌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选址建厂应当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与千丈岩水库分处两个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导致原环境影响评价并未全面考虑生产对相邻千丈岩水库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法倾倒生产废水和尾矿,引发千丈岩水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本案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较好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在2017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例,2018年入选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负责处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废水,该公司与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旭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用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2016年4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的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分析,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2016年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未经正常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通过池壁管网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鉴定违法排放废水共计145624吨,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二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具备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规定而享有各自的诉权,对两案分别立案受理并无不当,鉴于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故将两案合并审理更为适宜。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对于违法排污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由二原告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给付二原告鉴定费、律师费32.8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礼道歉等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批、重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为试点期间为数不多的诉讼案件之一,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经验积累与制度完善提供了样本。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于既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又要保护社会组织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的考虑,法院将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本案中,藏金阁公司将废水处理业务交由专业环境公司实施,对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对二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准确把握举证证明责任和归责原则判决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 刘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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