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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法庭”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18-05-18

 

  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林。(市高法院供图)

  5月16日,江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綦江区某石材加工厂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将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环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当天,綦江区环保局局长陈勇出庭应诉。

  “告官见官”,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嘭!”

  江津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罗静敲响法槌,原告綦江区某石材加工厂不服被告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正式开庭。

  40多平方米的法庭里,原告与被告分坐两侧。原告席上坐着的,是綦江区某石材加工厂经营者任某某;被告席的桌子上,挂着写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牌子,出庭的正是綦江区环保局局长陈勇。

  据了解,去年10月31日,被告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原告任某某经营的石材加工厂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通过渗坑,使生产废水渗入地下,以逃避监管者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任某某对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綦江区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綦江区环保局经复议后于今年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任某某依然表示不服,在3月将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和綦江区环保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我的加工厂是合法的,排放许可证这些手续我都是办齐了的,为什么说我违法?”任某某一边说,一边拿出一叠证明材料。

  “原告的证明材料都是真实的,但并不代表可以实施违法排放行为,这是两个概念。”陈勇对任某某的疑问,当场作出了应答。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各自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了1个半小时,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陈勇告诉记者,作为环保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也是对原告的尊重。

  “我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也能够提高我们环保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我们环保行政干部终身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当好‘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忠诚环保卫士。”陈勇表示,下一步,綦江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对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减少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纷争。

  “这个案子,我们要求綦江区环保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罗静告诉记者,针对过去行政案件审判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少,仅仅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导致行政机关对其不当履职行为“无感”、对当事人合理诉求“不理”、司法权威受损等现象,该院一直采取积极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到庭,让老百姓真正能够“告官见官”。下一步,还将积极为民搭建沟通平台,拉近官民距离,让行政机关充分展示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

  该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均是綦江的企业和行政部门,为何会在江津法院审理?

  “2016年初,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全面建成。”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翎介绍,目前,重庆三级法院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等案件都归口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归口审理,既适应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需求,也有力推动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发展。”赵翎说,发生在各个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都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集中审理,重庆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在行政区域上的横向全覆盖,确保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无缝式”管辖,也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和跨区域性问题。

  这也正是綦江的案子为何在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因。如此一来,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对原告而言,正如任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我告的綦江区环保局,案子在江津审,我也就不担心中间有什么不公平了!”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在建立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确保环境资源案件“无缝式”管辖的同时,重庆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数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228件,审结3994件。其中,刑事案件989件、民事案件610件、行政案件2395件(包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12件)。全市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一审3件,行政公益诉讼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1件,除行政公益诉讼外,其余均已审结。

  2014年1月12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因超标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12次。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

  据介绍,该案件是重庆第一起由市外社会组织提起、且被告为具有央企背景企业的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该案成为重庆首例调解结案的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正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

  “近年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规则。”赵翎说,为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市落地生根,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推动我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2016年12月,市高法院还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制定《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 防止污染损害扩大

  “为克服司法救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滞后性缺陷,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我们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赵翎说,通过诉前、诉中的禁令,以司法强制手段保障,有效控制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体现“预防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2016年至2017年,重庆法院累计向当事人发出环保禁止令38份。

  除此之外,重庆法院在近年的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造成环境生态无法修复的行为人,要求其采取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恢复环境生态。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重庆法院组织当事人累计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放养鱼苗300多万尾,补植树木近5万株。目前,渝北、万州两地现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两江环保司法林”和“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

  其中,万州区打造的“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位于长江万州段的消落带区域,当事人补种的树木全部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在水下也能成活的中山杉等特殊树种。随着时间推移和规模的逐步扩大,该示范林将对解决消落带的生态保护难题以及恢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 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赵翎告诉重庆日报记者,目前,重庆法院倡导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了环境保护合力,推动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注重公众参与,开展巡回审判641件次,巡回审判率超过50%,公开上网裁判文书达90%以上。

  她表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中,重庆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顺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要,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努力把重庆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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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法庭”守护绿水青山

2018-05-18 09:52:30 来源: 0 条评论

 

  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林。(市高法院供图)

  5月16日,江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綦江区某石材加工厂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将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环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当天,綦江区环保局局长陈勇出庭应诉。

  “告官见官”,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嘭!”

  江津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罗静敲响法槌,原告綦江区某石材加工厂不服被告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正式开庭。

  40多平方米的法庭里,原告与被告分坐两侧。原告席上坐着的,是綦江区某石材加工厂经营者任某某;被告席的桌子上,挂着写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牌子,出庭的正是綦江区环保局局长陈勇。

  据了解,去年10月31日,被告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原告任某某经营的石材加工厂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通过渗坑,使生产废水渗入地下,以逃避监管者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任某某对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綦江区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綦江区环保局经复议后于今年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任某某依然表示不服,在3月将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和綦江区环保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我的加工厂是合法的,排放许可证这些手续我都是办齐了的,为什么说我违法?”任某某一边说,一边拿出一叠证明材料。

  “原告的证明材料都是真实的,但并不代表可以实施违法排放行为,这是两个概念。”陈勇对任某某的疑问,当场作出了应答。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各自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了1个半小时,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陈勇告诉记者,作为环保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也是对原告的尊重。

  “我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也能够提高我们环保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我们环保行政干部终身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当好‘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忠诚环保卫士。”陈勇表示,下一步,綦江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对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减少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纷争。

  “这个案子,我们要求綦江区环保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罗静告诉记者,针对过去行政案件审判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少,仅仅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导致行政机关对其不当履职行为“无感”、对当事人合理诉求“不理”、司法权威受损等现象,该院一直采取积极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到庭,让老百姓真正能够“告官见官”。下一步,还将积极为民搭建沟通平台,拉近官民距离,让行政机关充分展示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

  该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均是綦江的企业和行政部门,为何会在江津法院审理?

  “2016年初,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全面建成。”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翎介绍,目前,重庆三级法院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等案件都归口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归口审理,既适应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需求,也有力推动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发展。”赵翎说,发生在各个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都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集中审理,重庆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在行政区域上的横向全覆盖,确保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无缝式”管辖,也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和跨区域性问题。

  这也正是綦江的案子为何在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因。如此一来,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对原告而言,正如任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我告的綦江区环保局,案子在江津审,我也就不担心中间有什么不公平了!”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在建立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确保环境资源案件“无缝式”管辖的同时,重庆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数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228件,审结3994件。其中,刑事案件989件、民事案件610件、行政案件2395件(包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12件)。全市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一审3件,行政公益诉讼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1件,除行政公益诉讼外,其余均已审结。

  2014年1月12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因超标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12次。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

  据介绍,该案件是重庆第一起由市外社会组织提起、且被告为具有央企背景企业的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该案成为重庆首例调解结案的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正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

  “近年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规则。”赵翎说,为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市落地生根,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推动我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2016年12月,市高法院还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制定《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 防止污染损害扩大

  “为克服司法救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滞后性缺陷,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我们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赵翎说,通过诉前、诉中的禁令,以司法强制手段保障,有效控制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体现“预防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2016年至2017年,重庆法院累计向当事人发出环保禁止令38份。

  除此之外,重庆法院在近年的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造成环境生态无法修复的行为人,要求其采取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恢复环境生态。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重庆法院组织当事人累计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放养鱼苗300多万尾,补植树木近5万株。目前,渝北、万州两地现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两江环保司法林”和“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

  其中,万州区打造的“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位于长江万州段的消落带区域,当事人补种的树木全部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在水下也能成活的中山杉等特殊树种。随着时间推移和规模的逐步扩大,该示范林将对解决消落带的生态保护难题以及恢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 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赵翎告诉重庆日报记者,目前,重庆法院倡导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了环境保护合力,推动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注重公众参与,开展巡回审判641件次,巡回审判率超过50%,公开上网裁判文书达90%以上。

  她表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中,重庆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顺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要,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努力把重庆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刘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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