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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公益”并非小事

来源:经济日报2018-06-02

作者:韩秉志

近日,民政部公示了第二批通过遴选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美团公益、滴滴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9家互联网平台入选。

网络募捐已成为公益慈善新模式。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施行一年来,通过网络实施的捐赠超过了10亿人次,捐赠金额超过20亿元,捐赠呈现大众化、年轻化、小额化趋势。“人人公益、随手公益、扶贫济困”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近年来,慈善组织在脱贫攻坚、扶老助学、急难救助等方面开展了一大批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项目,捐赠金额持续增长。由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起,距今已正式运行9个月。记者通过平台查询发现,截至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共有4262条慈善组织数据,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据为1131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民政部指定的首批12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全年总筹款额超过25.9亿元。

看似遥远的“慈善”,通过“指尖”便能完成爱心传递,人们在感叹互联网公益强大力量的同时,也对其所带来的乱象有所担心。由于网络时代信息繁杂,传播速度快,商业炒作、娱乐噱头多,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对虚假信息甄别不够。此外,大众对于个人求助、网络求助和慈善募捐的概念模糊不清,一旦以讹传讹、公众爱心被“忽悠”,极易形成舆情热点,影响公众对网络募捐及公益慈善的信任度。

2017年7月份,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两项运营标准,划分出公益与私益领域。明确网络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其信息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信息平台对个人求助应加强信息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尽管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但《慈善法》本身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业内人士指出,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如果是出于解决自己或家庭成员困难发起的筹款行为,《慈善法》不会禁止。

如何规范形形色色的网络求助行为?专家指出,由于个人与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地位不同,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好心人上当受骗,使善款发挥最大效益。下一步,应结合网络社会发展趋势,提高慈善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对网络募捐平台严格监管,对拨款救助合理分配,并推进慈善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公益环境。(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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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公益”并非小事

2018-06-02 11:05:52 来源: 0 条评论

作者:韩秉志

近日,民政部公示了第二批通过遴选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美团公益、滴滴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9家互联网平台入选。

网络募捐已成为公益慈善新模式。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施行一年来,通过网络实施的捐赠超过了10亿人次,捐赠金额超过20亿元,捐赠呈现大众化、年轻化、小额化趋势。“人人公益、随手公益、扶贫济困”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近年来,慈善组织在脱贫攻坚、扶老助学、急难救助等方面开展了一大批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项目,捐赠金额持续增长。由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起,距今已正式运行9个月。记者通过平台查询发现,截至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共有4262条慈善组织数据,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据为1131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民政部指定的首批12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全年总筹款额超过25.9亿元。

看似遥远的“慈善”,通过“指尖”便能完成爱心传递,人们在感叹互联网公益强大力量的同时,也对其所带来的乱象有所担心。由于网络时代信息繁杂,传播速度快,商业炒作、娱乐噱头多,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对虚假信息甄别不够。此外,大众对于个人求助、网络求助和慈善募捐的概念模糊不清,一旦以讹传讹、公众爱心被“忽悠”,极易形成舆情热点,影响公众对网络募捐及公益慈善的信任度。

2017年7月份,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两项运营标准,划分出公益与私益领域。明确网络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其信息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信息平台对个人求助应加强信息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尽管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但《慈善法》本身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业内人士指出,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如果是出于解决自己或家庭成员困难发起的筹款行为,《慈善法》不会禁止。

如何规范形形色色的网络求助行为?专家指出,由于个人与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地位不同,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好心人上当受骗,使善款发挥最大效益。下一步,应结合网络社会发展趋势,提高慈善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对网络募捐平台严格监管,对拨款救助合理分配,并推进慈善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公益环境。(韩秉志)

[责任编辑: 杜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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