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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型集体宿舍每间不超8人

来源:新华网2018-06-16

昨日(15日),北京市《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正式发布实施。《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今年5月23日至30日,市住建委就《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发布的正式《意见》与征求建议稿并无实质改动。

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主要来源分为三个渠道:一类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今后4年,北京将供应约8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第二类是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第三类是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在运营方面,《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北京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解除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职住平衡。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这是北京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又一调控举措,加法供应,利用闲置资源扩大租赁房源。对于租赁市场来说,集中式职工宿舍的供应,可以减少社会群租房市场需求。整体看有利于未来北京的租赁市场有望平稳发展。(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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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型集体宿舍每间不超8人

2018-06-16 08:01:02 来源: 0 条评论

昨日(15日),北京市《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正式发布实施。《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今年5月23日至30日,市住建委就《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发布的正式《意见》与征求建议稿并无实质改动。

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主要来源分为三个渠道:一类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今后4年,北京将供应约8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第二类是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第三类是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在运营方面,《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北京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解除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职住平衡。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这是北京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又一调控举措,加法供应,利用闲置资源扩大租赁房源。对于租赁市场来说,集中式职工宿舍的供应,可以减少社会群租房市场需求。整体看有利于未来北京的租赁市场有望平稳发展。(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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