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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8-08-07

  我国是互联网大国,互联网在人民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习近平同志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尤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社会要共同负起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保障他们健康上网。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益。许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未成年人依法合理使用互联网的权益。科技和社会发展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更早接触互联网,更加需要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益,满足其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既有利于他们成长,又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利用好互联网技术,创新互联网应用,更好满足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在网络环境下全面发展的需要。

  遏制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如何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问题。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各类不良信息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对传播不良信息构成违法的主体进行严格法律制裁。在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逐步建立,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这些法律规范的深入实施,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向上的内容日益成为主流,可能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网络有害信息明显减少。但由于网络传播渠道多、速度快、受众广,治理有害信息的难度很大,相关治理丝毫不可松懈。还应看到,网络信息传播往往超越国界,需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协力提高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引导鼓励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推出更多适合未成年人需要、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和参与方式,开发更多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优质应用和优质服务。

  治理过度使用和消费。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过度使用和过度消费,主要表现在沉迷于网络而难以自拔,在互联网游戏、视频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花费大量金钱。这种过度使用和消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应要求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如实行网络实名制、采用技术手段控制上网时间等。需要强调的是,家长应强化监护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家长自己就沉迷于网络,有的家长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需要政府、企业和家庭共同努力。

  王四新(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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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2018-08-07 11:55:39 来源: 0 条评论

  我国是互联网大国,互联网在人民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习近平同志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尤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社会要共同负起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保障他们健康上网。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益。许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未成年人依法合理使用互联网的权益。科技和社会发展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更早接触互联网,更加需要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益,满足其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既有利于他们成长,又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利用好互联网技术,创新互联网应用,更好满足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在网络环境下全面发展的需要。

  遏制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如何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问题。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各类不良信息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对传播不良信息构成违法的主体进行严格法律制裁。在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逐步建立,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这些法律规范的深入实施,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向上的内容日益成为主流,可能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网络有害信息明显减少。但由于网络传播渠道多、速度快、受众广,治理有害信息的难度很大,相关治理丝毫不可松懈。还应看到,网络信息传播往往超越国界,需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协力提高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引导鼓励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推出更多适合未成年人需要、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和参与方式,开发更多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优质应用和优质服务。

  治理过度使用和消费。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过度使用和过度消费,主要表现在沉迷于网络而难以自拔,在互联网游戏、视频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花费大量金钱。这种过度使用和消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应要求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如实行网络实名制、采用技术手段控制上网时间等。需要强调的是,家长应强化监护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家长自己就沉迷于网络,有的家长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需要政府、企业和家庭共同努力。

  王四新(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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