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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持枪抢劫价值数百万货物 依法追诉3名潜逃24年抢劫案嫌疑人

来源:新华网2018-08-09

海上持枪抢劫价值数百万货物

广东惠州:经最高检核准,依法追诉3名潜逃24年抢劫案嫌疑人

24年前,广东大亚湾海域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多年来,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24年后,检察机关的一纸核准追诉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李某、苏某军、黄某芳涉嫌抢劫一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广东省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是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核准追诉案。

伪装军警抢劫货船,酿成特大持枪抢劫案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大,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光瞄上了海上频繁往来的货船。

1994年5月初,惠州的李某与“阿强”“黄军仔”等人商量,打算抢劫途经惠州海域的货船。5月11日,李某从同伙“苏罗”处获悉,一艘汕尾籍货船正在香港码头装货,将于当日傍晚时分途经大亚湾海域。他迅速纠集了黄某芳、“黄亚桶”、“黄某坤”、苏某军等人,伪装成军警,携带冲锋枪等作案工具,于傍晚时分驾驶快艇来到大亚湾三门岛海域,拦截并抢劫了该艘货船。

经查,李某等人抢得货船上装载的冷气机、润滑油、电脑配件、铝箔和船员的个人财物等,价值数百万元。

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并于5月13日在辣甲岛海域找到了被劫货船及部分货物。此后,由于缺乏必要线索,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归案,案件20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

2016年,警方在查办另一起案件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苏某军,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芳慑于压力也主动投案。

案件虽已过追诉时效,但不能让嫌疑人逍遥法外

2017年1月,侦查机关将该案提请惠州市大亚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该案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且不适用时效延长制度。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该案案发虽然已超过20年,但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理说应当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为何办案检察官却认为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呢?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由于该案发生于1994年,且嫌疑人案发后一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仍然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鉴于1994年至今已经超过20年,所以才得出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结论。”

那么,就这样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吗?检察官的回答是“不”。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但由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有证据证明苏某军近年来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发生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大亚湾区检察院经研究,决定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办案检察官介绍,法律对于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证据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必须对案情作进一步的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三级联动”扎实办案,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

为把案件办好,广东省检察院指派业务骨干作为承办人,一方面指导惠州市、大亚湾区检察院组织力量着重开展对追诉必要性的调查核实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针对追诉必要性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经三级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研判,严格把关,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多次到案发地走访基层组织和群众,并且找到了当年货船上的部分船员调查取证,多名船员表示,当年的劫难给自己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

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核准追诉的证据体系已趋完善。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核准追诉材料,大亚湾区检察院依法层报广东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

2017年8月4日,最高检采纳了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对李某、黄某芳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定苏某军因在诉讼期限内重新犯罪未过追诉时效。2018年2月,惠州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公安机关在全力追逃其余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韦磊 何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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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持枪抢劫价值数百万货物 依法追诉3名潜逃24年抢劫案嫌疑人

2018-08-09 07:53:59 来源: 0 条评论

海上持枪抢劫价值数百万货物

广东惠州:经最高检核准,依法追诉3名潜逃24年抢劫案嫌疑人

24年前,广东大亚湾海域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多年来,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24年后,检察机关的一纸核准追诉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李某、苏某军、黄某芳涉嫌抢劫一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广东省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是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核准追诉案。

伪装军警抢劫货船,酿成特大持枪抢劫案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大,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光瞄上了海上频繁往来的货船。

1994年5月初,惠州的李某与“阿强”“黄军仔”等人商量,打算抢劫途经惠州海域的货船。5月11日,李某从同伙“苏罗”处获悉,一艘汕尾籍货船正在香港码头装货,将于当日傍晚时分途经大亚湾海域。他迅速纠集了黄某芳、“黄亚桶”、“黄某坤”、苏某军等人,伪装成军警,携带冲锋枪等作案工具,于傍晚时分驾驶快艇来到大亚湾三门岛海域,拦截并抢劫了该艘货船。

经查,李某等人抢得货船上装载的冷气机、润滑油、电脑配件、铝箔和船员的个人财物等,价值数百万元。

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并于5月13日在辣甲岛海域找到了被劫货船及部分货物。此后,由于缺乏必要线索,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归案,案件20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

2016年,警方在查办另一起案件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苏某军,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芳慑于压力也主动投案。

案件虽已过追诉时效,但不能让嫌疑人逍遥法外

2017年1月,侦查机关将该案提请惠州市大亚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该案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且不适用时效延长制度。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该案案发虽然已超过20年,但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理说应当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为何办案检察官却认为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呢?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由于该案发生于1994年,且嫌疑人案发后一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仍然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鉴于1994年至今已经超过20年,所以才得出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结论。”

那么,就这样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吗?检察官的回答是“不”。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但由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有证据证明苏某军近年来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发生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大亚湾区检察院经研究,决定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办案检察官介绍,法律对于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证据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必须对案情作进一步的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三级联动”扎实办案,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

为把案件办好,广东省检察院指派业务骨干作为承办人,一方面指导惠州市、大亚湾区检察院组织力量着重开展对追诉必要性的调查核实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针对追诉必要性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经三级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研判,严格把关,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多次到案发地走访基层组织和群众,并且找到了当年货船上的部分船员调查取证,多名船员表示,当年的劫难给自己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

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核准追诉的证据体系已趋完善。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核准追诉材料,大亚湾区检察院依法层报广东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

2017年8月4日,最高检采纳了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对李某、黄某芳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定苏某军因在诉讼期限内重新犯罪未过追诉时效。2018年2月,惠州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公安机关在全力追逃其余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韦磊 何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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