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大后方金融网中的县银行建设(二):战时国民政府筹设县银行之规划与实施
《县银行法》颁布后,财政部通令各省省政府,督促各县积极筹设。

抗战大后方金融网中的县银行建设(二):战时国民政府筹设县银行之规划与实施

2023-02-03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作者:刘志英

内容提要:民国时期的县银行,虽发端于1915年,然而一直发展迟缓,直到1940年1月20日《县银行法》颁布之后,在西南西北大后方才有了较快发展,并达到一个小高潮。本文认为:战时县银行在大后方的推设是国民政府构建战时大后方金融网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战时新县制的配套措施,根本目的是厚植抗战建国的物质基础。县银行战时的大量出现是在特殊背景下政府不遗余力倡导的结果;县银行的发展推动了大后方金融网络的建设,并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战时县银行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大后方的四川与陕西两省,尽管其分布趋势很不平衡,但对于改变近代中国金融机构区域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仍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抗战时期;大后方;金融网络;县银行;作用

民国时期的县银行,其前身可追溯到北京政府时代的农工银行。早在1915年10月8日,即由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呈准公布《农工银行条例》46条,规定:“农工银行,以通融资财,振兴农工业为宗旨”,“以一县境为一营业区域。在一营业区域内,以设立一行为限。”周氏一面于财政部内,设立全国农工银行筹备处,以王大贞、陈昌谷二人为主任,卓定谋等4人为筹议员,负责统筹各省农工银行的设立及推进事宜;一面在京兆区域内,择定昌平、通县两县,各设农工银行一所,以为全国示范。后全国各地仿行而设立者颇多。这些农工银行与国民政府时期所谓的县银行,在本质上颇为相似,或可称为“准县银行”。但这些农工银行,因自身和外部环境的种种弊端,发展并不理想,几年后大都停业,在我国银行制度史上,并未发生重大影响。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进行法币改革时,决定成立县乡银行,以推行法币于中国广大之乡村,同时完成各项章则,成立筹备处积极推进,后因各方意见未能一致,乃暂行搁置。据统计,在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以前,我国以县镇为营业区域的银行仅26家,其中属于浙江省者最多,达13家,占全数1/2以上。其次为四川5家,江苏3家,陕西、湖南、广东、福建与北平各1家。直到抗战发生之后,国民政府急欲完成内地金融网,对于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甚为重视,并于1940年1月20日公布《县银行法》,由财政部通行各省政府,督促各县积极筹设。此后,全国各地县银行依法成立,且每年都有增加,并在1942—1944年、1946—1947年间形成两个高潮。在第一次高潮中,据统计,到1945年8月抗战结束时,全国成立的县(市)银行总行数已达284家,分行193家。主要分布在国民政府统治的西南、西北地区,尤其是以四川、陕西等省的成绩最为突出。在战后形成的第二高潮中,截至1947年12月底,全国县银行已达544家,其中,1946-1947年两年共计新成立243家,但此时发展的中心地区已向东部转移,而属于大后方的各省,仅67家(宁夏与青海仍然一家都没有),占全国总数的12.32%。而抗战时期西南、西北县银行之所以能得到迅速发展,与国民政府建立大后方金融网以及推行新县制的政策紧密相连,是当时这些举措的重要一环,也事关抗战大业的前途,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然而,纵观现有的研究情况,对战时县银行进行专题研究的成果屈指可数,尚属薄弱。本文将根据相关档案及文献资料对抗战时期大后方县银行发展的背景、情况及其与大后方金融网构建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专题探讨,以就教于学界。

二、战时国民政府筹设县银行之规划与实施

《县银行法》颁布后,财政部通令各省省政府,督促各县积极筹设。为达速成设立县银行之预期目的,1941年国民政府行政院第四九七次会议通过《县乡银行总行章程》(20条),规定由财政部派员筹设全国县乡银行总行,总行设在重庆,各省省会设立办事处,以为指导监督各个县银行业务之中枢。资本1000万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0元,由财政部认购5万股(500万元),其余5万股由全国公私金融机关暨各县公私团体及人民认购,其业务范围:(一)县乡银行或县银行为转抵押转贴现或保证信用放款,(二)县乡银行或县银行之汇兑联系事项,(三)收受存款,(四)代理收解款项,(五)代理经募公债或公司债,(六)保管贵重物品及有价证券,(七)储蓄业务。①后国防最高委员会认为全国县乡银行总行之设立,有下列缺点:(一)国家银行已有四行,若再设一行更复杂,力量更分散。(二)有与省银行业务重复之虞。(三)如总行之目的仅在贷款垫款以助各县乡银行之成立,则仅设一推动机关已足,如设总行而无特殊银行业务可以经营,有徒使组织庞大,虚耗国帑之弊。(四)公布未久之《县银行法》,并无设置总行之规定,盖县银行之不需全国总行,亦犹各省银行不需中央总行,而正当系统应为县设县银行,省设省银行,中央设国家银行。根据上述4大缺点,决定将全国县乡银行总行撤销,改为全国县银行推行委员会,直属财政部,但财政部认为设立全国县银行推进委员会与钱币司之职权重复,又建议改于中央银行设置县乡银行业务督导处,负督导业务之专责。

全国县乡银行业务督导处先后订立《分区管理办法》,《中央银行加入县银行提倡股办法》,《县市银行代理县市库暂行办法》,《中央银行与各县市银行通汇联系办法》,并划分84个督导区,以利进行。至于业务检查工作,则由财政部设立之各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办理。③为加强和落实对县银行业务之监督管理,1945年4月18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授权各省财政厅监理县银行业务办法》(10条),规定财政厅对各县银行业务之监督管理事项:(一)审核各县银行业务计划及决算,(二)审核各县银行放款业务,(三)审核各县银行日记表及存款放款汇兑等报表,(四)督促各县银行提缴存款准备金,(五)检查各县银行账目,并会同主管官署检查向县银行借款厂商之账目。(六)纠举县银行违法事项,(七)其他财政部饬办事项。财政厅对于各县银行应视分布情形,每行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审核各县银行业务计划决算各项报表,及每次检查账目后,作出必要之指示及处理,并按季将监督管理县银行业务情形编制报告,呈报财政部查核。④与此同时,1945年银行监理官办公处裁撤,中央银行县乡银行业务督导处也于1945年6月9日结束。

在地方上,各省根据省内各县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陆续拟具出分期推设计划,并相继发出筹备县银行注意事项。于是,各县府依法组织县银行筹备会,负责进行县银行成立的相关事宜。筹备会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一)订立县银行章程草案,呈由县政府转呈省政府转谘财政部核准备案;(二)拟定招股章程,其内容要点为明定公司组织名称、所在地、设立宗旨、资本总额、股份及募股方法,缴纳股款办法及股息红利分配等;(三)县银行筹备会于资本募足定额,每款股款收1/2以上时,即可召集股东创立会,通过县银行章程,产生董事监察人,由县商会出具验资印文证书,连同章程及创立会议记录,并备具出资人姓名籍贯清册、出资人已交未交数目清册、各职员姓名清册、执照费等件转请财政部核准登记,发给银行营业执照,方得开始营业。同时并应向经济部为公司设立之登记。在推设县银行进程中,各省步调不一,差异较大,其中四川省和陕西省是抗战时期推设县银行的典范。

《县银行法》颁布后,四川作为后方重镇,亦为陪都所在地,故得风气之先,首先响应。省财政厅随即拟定了《四川省各县筹备县银行注意事项》7条,规定先成立当地县银行筹备委员会,财政科长及财务委员会主任为当然委员,县银行的成立最迟不得超过1941年底。

于是四川许多县份开始了筹备工作,至1940年8月,据各县呈报可于当年内组设成立的,计有铜梁、丹陵、富顺等42个县。因地方瘠苦,资金难筹,省府准予缓设者,计有庆符、峨边、兴文等25县。然而到1941年,正式成立之县银行却仅有1所,其余50余所俱在筹备中。四川省财政厅为迅赴事功起见,规定办法两条:其一,1941年各县县银行应普遍设置完竣,资力不足的县份,准许由两县以上共同设置;其二,拟请财政部批准各县银行遵照《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之规定,请领一元券及辅币券,并确实办理原纲要规定各项业务,以期惠及中小农工商人,藉以调剂地方金融,避免县乡镇辅币缺乏之恐慌。同时还规定分期推行计划,规划全省各县银行分四期成立,第一期((1941年1—3月)设立50个县银行,第二期(1941年4—6月)设立30个县银行,第三期(1941年7—9月)设立20个县银行,第四期(1941年10—12月)设立30个县银行。不过实际情形是,四川省县银行的设立高潮是在1942、1943年两年间,截至1942年5月,在财政部登记领照正式成立之县银行25家,确已成立者9家,筹备中者31家。到1943年12月底,四川省开业的县(市/局)银行已达有98所,在比例上约达68%,尚未成立的县区不到1/3。县银行的设立速度虽然不及省政府预想的快,但与全国其他省份的情况比起来,也算是最为积极的了。此后,省内较偏远县份的县银行也陆续设立起来,截至1945年年底,在四川全省的144个行政单位中,除少数县市因地方贫瘠奉命准予缓设外,全省共设立126县市银行,在比例上已达87.5%。与此同时,各县银行在其业务辖区乡镇内陆续设立的分支行和办事处总计又达200余个,切实将金融网点深入到农村,普设面为全国之冠。以言数量,成绩如此,实谓可观。兹将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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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四川省县银行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设立普遍。其主要原因是在后方各省中,四川最为完整最为富庶;同时重庆又为陪都所在地,政令较易推行。二是资本薄弱,平均资本在20-70万元之间。这既是内地农村县域经济普遍发展落后的反映,又与全国县银行的共性相一致。

仅以当时条件相对较好的成都市银行为例,即可见其资本的筹措是何等艰难。1942年夏秋之间,正是四川省组设县银行的高潮时期,成都市政府先后约集工商界及地方士绅交换意见,聘定王斐然、熊志韬、张锡光、杨润生、唐庆永、赵子艺、胡信城、陈益廷、蓝尧衢、丁少鹤、吕寒潭、闵次元、钟干、李仲膺、陈极清、刘钧、王聚奎、张采芹、吴仲谦、范英士、钟云鹤等21人为筹备委员,议定股款总额为500万元。然而在随后商讨官股民股的比例时,成都市政府以财政困难,不能有多的经费投资为由,否定了官民投资各半之议,最多只认1/10,即50万元。经过激烈争辩,随后经市府向省府请示,最后决定官股占1/5,即100万元,而剩下的部分筹备会只有尽力分向各业商民及士绅劝募。

商股资本确定为400万元后,筹委会一面在成都《新新新闻》《华西日报》《中央日报》刊登招股启示,一面在筹备会议席上,讨论摊认办法。筹备会议决定由银行公会摊认40万元、钱业公会20万元、绸布商20万元、匹头商30万元、百货商20万元、北货商5万元、广五金商10万元、西药商10万元、面纱商10万元、川产丝商10万元、人力车商20万元、国药商10万元、纸烟商10万元、典当商10万元,其他无公会之公司行号10万元,共计235万元,由各公会主席分别劝募。其余165万元,由市商会召集其余各范围较小之公会开会商讨,分别认募,并决定于市商会召集各帮负责人开会时,请市长出席说明,请市府添聘各主要公会负责人谢幼璋、傅文翰、刘渊如、夏肇康、武景山、李葆衡等为筹备委员,以加重其责任。但是,到认股截至日期,各商帮认者寥寥,又经再三催促,仍无结果。延到11月17日,再召集筹备会议,决定赶印认股章程及认股书各6000份,以3000份分交各商帮,继续催认;另以3000份交市府转发各镇保甲,分别向市民劝募。经反复催促,至11月底,始填就认股书200余万元,筹委会又于12月1日开会,延长认股期至12月8日才将股额认足,乃通知聚兴诚等9家银行号将收股日期定为12月22日午后3时截至,后以银行结息又顺延一日。

但至24日筹委会开会时,综计各收款银行通知所收数目,共只245.3万元,市商会约集各帮所认之股,即有108.9万元未缴,又决议将收股期延至12月29日,但到12月30日筹委会开结束会议时,尚差105.5万元,经筹委会反复研讨,最后决定将成立会延至1943年1月16日召开,所差股款,一面由市商会负责将所认之数于1月5日以前收齐,如有差额,由其他筹备委员共同负责填充,经过如此周折,始将民股400万元募齐。成都市银行终于1943年1月16日在市商会大礼堂召开成立大会,市银行的股东共计有624户,当日实到590户。票选蓝尧衢、杨润生、钟干、钟云鹤、丁少鹤等5人为常务董事,蓝尧衢为董事长,并由监察5人互选李葆衡为常务监察,6月18日正式开业。

以上可知,条件相对较好的成都银行筹措资本都是如此艰难,对于那些地处偏远的县银行来说,其资本的艰难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陕西省在抗战期间,为了开发西北农业,活跃农村经济,在国民政府的统一布置下,省政府对于推设县银行十分积极。为了促进县银行的发展,陕西省政府于1940年春通过《陕省县银行筹设计划》,以陕省新县制实施之先后为分期筹设县银行之标准,除陕北少数县份因情形特殊,一时尚难筹设外,其余各县应每县设立1所县银行。具体进度计划为:第1期(1941年1—4月)正式设立榆林、绥德、洛川等25县;第2期(1941年5—8月)正式设立扶风、郿县、岐山等23县;第3期(1941年9—12月)正式设立凤县、留坝、商南等27县;第4期(因情形特殊,不能确定日期)神木、鄜县、府谷等17县。同时更决定由财政厅与陕西省银行合办县银行业务人员培训班,自1940年9月至12月,1941年1月至4月,1941年5月至8月,分3批训练。③1941年3月18日经过陕西省府第274次会议通过,4月10日颁行了《陕西省各县县银行章程准则》,规定:县银行主要目标是“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资本来源于公商分购,商股不得少于1/2,公股由县政府认缴,商股向营业区域内之商民、地方法人团体及合作社等招募。业务除代理公库收受普通存款外,贷款分农村放款、商业贴现、生产投资及透支各项。县级汇兑亦为其主要业务之一。《陕省县银行筹设计划》颁布后,陕西省财政厅督导各县积极办理,第1期应设25县中,除长安县先行试办,于1940年12月开业,绥德、榆林、洛川3县因情形特殊,暂缓设立外,其余各县为提早设立计,遂将第1期训练期满之县银行业务人员96名(系由陕西省立商业专科学校训练),先以筹备主任及筹备员名义,分别派往设行各县,商承县长进行筹备事宜。至1941年10月底,已有安康等22县筹备就绪,先后开业。原派筹备人员,即委为各该行经理及行员。第2期训练县银行业务人员(亦由陕西省立商业专科学校训练),于1941年10月中旬正式毕业,计共57名,因人数过少,不敷分配,乃察酌各县实际情形,择设长武等16县先行筹设,1942年8月已经先后成立。其第3期筹设县份为山阳、白水、百合、陇县、蓝田、汉阴、紫阳等,约1942年9月间可全部毕业。从第一家县银行———长安县银行1940年12月开业,到1943年下半年,全省共设立60个县银行,占全省所辖92县的65.2%,各行资本最高为200万元(法币),最低为10万元,平均每行资本65.75余万元,居全国第二位。当时,陕西省共计92县,除陕北19县属于陕甘宁边区管辖外,余共73县。截至1944年上期,先后成立61家县银行,推设数量稳居全国第二位(四川为第一名)。各行资本总额统计共达38 236 897元,每行资本额最多者250万元,最少者15万元。平均每行资本呈递增趋势,1942年为40万余元,1943年为50余万元,1944年为60余万元。

此外,在大后方各省中,广西省的县银行由广西省银行辅设,1942年秋,广西省府核准《广西银行辅导各县设立县市银行办法》,由该行派人赴各地指导县市银行的设立,设立步骤分4项:

其一,先就该行未设分行办事处之县份,就实际需要情形设立;其二,就该行已设立分行办事处之县份,分别需要情形设立;其三,其他人口达10万以上之县市,视情况设立;其四,如各县市能自行筹设者,得随时请求协助并联络。到1944年,已成立有桂林市、河池县等17家县市银行,着手筹建的约50个县。同年11月,日军大规模入侵广西,筹建工作被迫停止,已成立的县市银行亦相继歇业。

云南地处边陲,交通梗阻,生产落后,农村经济枯窘,故县银行之推行,直至1944年度,始列为财政厅中心工作,拟定《推行云南省各县县银行方案草案》,分期分区推行,除昆明市银行,昆明县银行已经设立外,其余各县共分两期推行:第1期以交通便利或商业发达或物产较丰及整理财政完毕,收入充裕之永胜等43县,克日推行,尽于1944年底完成。第2期以地方重要及整理财政完毕之安宁等58县局陆续推行,尽于1945年6月底完成。其他少数边远县局,俟第2期各县推行完成后,再为酌定。然而,到1945年底,仅有昆明市银行、昆明县银行、曲靖县银行及寻甸县银行等4家成立。

抗战期间,贵州有13个县主动呈请筹建县银行,成立最早的是1943年习水县银行。到抗战结束前,贵州共建有5家县银行:习水、平越、遵义、铜仁、兴义,呈请创设的有:桐梓、赤水、松桃、普安、安龙等5县。贵州省财政厅于年度最末一月内对于开业各县银行之营业状况、资金运用、款项存放等情实施检查。而大后方的其他省份亦有少数县银行设立,惜以资料缺乏,详情难明。

总体上,在《县银行法》推行之初,虽然政策层面声势浩大,但各省县或是持观望态度踟蹰不设,或是囿于本地经济困难无力筹设,大都未能按照政府原订计划如期推设,进展颇为缓慢。至1942年,经过两年的观望和筹设,一些县份陆续准备妥当,由此在1942、1943、1944年间在西南西北大后方形成了一个县银行的设立高潮。据可查资料统计,到1945年底,全国成立县银行达301家(如下表),其中以四川、陕西成绩最为显著,其次乃河南、湖北、安徽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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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可见,县银行在抗战时期的五年多时间里发展迅速,在国民政府统辖的15个省份都有设立。但是这些银行的分布极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四川、陕西、云南、贵州、西康、广西、甘肃等西南、西北的大后方。这些地区共计有196家银行,占全部县银行总数的65.12%,而四川与陕西两省共计180家,占大后方县银行总数的91.84%,全国县银行总数的59.8%,但是相应的,大后方其他省份的县银行则较少,宁夏与青海两省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