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铁头”打假东方甄选:打假为法律所鼓励,但若捏造事实应担责
近日,打假博主“铁头”在社交平台发预告视频称,要打假“东方甄选”。
10月13日,“东方甄选”发布公告称,“近日,某网络主播假借‘打假’之名,歪曲事实,恶意“维权”,发布大量抹黑东方甄选的言论,严重侵犯公司声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我们已经发布律师函,并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任何个人的“打假”监督行为都为法律所鼓励,但如果铁头所谓的“打假”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在视频中称:“下个月初,东方甄选我盯上你了。我的直播间有多少人喜欢董宇辉,有多少人喜欢俞总,我不管,我要说真话,你的那份产品50块钱,那个故事可能就要40块钱。按法律规定,我会让你付出惨痛代价。”
10月13日,“东方甄选”在公告中还称,“我们有专门的客户沟通渠道。我们有认真对待客户意见的态度。我们一直在努力提升产品品质,精益求精的筛选产品。来自客户的合理意见我们接受,产品有问题我们积极整改。我们欢迎监督和沟通,但我们不接受这种诋毁、炒作。”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甄选”公告附有一份新闻截图,上面提到,“最高法: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此事引发网友广泛争议。有人说,讲故事赚钱不违法,“我就喜欢听故事,顺便买东西怎么了?”“应该好好整治这些无事生非搞流量的网红了”。还有人对铁头表示支持:“敢于对抗大公司,市场环境才能有所净化。”
对于铁头持续不断的“打假”短视频,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告诉九派新闻,其打假行为受法律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可见,包括‘铁头’在内的任何个人的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假’监督,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为法律所倡导和鼓励,这不但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提升整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但与此同时,企业的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邵克律师称,《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恶意举报,中伤生产经营者,则无关乎监督,轻则是损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重则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
另外,《刑法》第221条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涉嫌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由此,如果铁头所谓的‘打假’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邵克律师说。
此前,网红铁头曾打假美容院“美丽贷”、超市抽奖骗局,后因举报三亚海鲜市场宰客、杭州新东方违规补课而名声大噪。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25日,铁头发布两条主题为“教培行业补课怎么看”的街头采访,其中包括“勇闯新东方”,质疑机构违规补课,随后拨打110报警称新东方违规补课,要求退还家长补课费用,取缔补课行为,对该公司行政罚款,5”他还称,要让补课行为在浙江断根。
8月,因铁头举报,新东方杭州线下中心突然全面关闭。当月,铁头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新疆农产品,却因遭网友群嘲草草收场。而后,参与带货的多个商家相继在社交平台发表声明,公开宣布终止合作关系。
九派新闻记者 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