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贩卖45285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 3名被告获刑

珠海:贩卖45285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 3名被告获刑

来源:央广网2019-04-22

央广网珠海4月22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毛宇宁 邵珠倩)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罗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2016年10月,罗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门口的某地产公司门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时任该公司门店经理的余某出售本市小区的业主资料,余某随后用U盘将该资料拷贝到自己公司的电脑里,共计有45285条信息。2016年12月,余某再将该资料用QQ邮箱转发给曾某,后曾某又通过自己的QQ邮箱转发至其公司老板张某,并使用该相关资料对业主进行业务联系。

2018年7月11日,余某、曾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6日,罗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曾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曾某系被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犯罪情节较轻;曾某虽使用部分业主资料联系业务,但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曾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请求对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余某、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香洲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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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贩卖45285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 3名被告获刑

2019-04-22 15:39:00 来源: 0 条评论

央广网珠海4月22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毛宇宁 邵珠倩)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罗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2016年10月,罗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门口的某地产公司门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时任该公司门店经理的余某出售本市小区的业主资料,余某随后用U盘将该资料拷贝到自己公司的电脑里,共计有45285条信息。2016年12月,余某再将该资料用QQ邮箱转发给曾某,后曾某又通过自己的QQ邮箱转发至其公司老板张某,并使用该相关资料对业主进行业务联系。

2018年7月11日,余某、曾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6日,罗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曾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曾某系被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犯罪情节较轻;曾某虽使用部分业主资料联系业务,但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曾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请求对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余某、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香洲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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