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

辽宁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

来源:央广网2019-05-28

央广网沈阳5月28日消息(记者徐志强 通讯员严怡娜)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旨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走私、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通告》要求,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炸弹、“二氧化碳气爆装置”等各类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交出非法物品。凡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间,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通告》强调,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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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

2019-05-28 09:43:00 来源: 0 条评论

央广网沈阳5月28日消息(记者徐志强 通讯员严怡娜)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旨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走私、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通告》要求,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炸弹、“二氧化碳气爆装置”等各类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交出非法物品。凡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间,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通告》强调,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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