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央广网2019-05-30

央广网西安5月30日消息(记者雷恺)“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陕西省高院从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杜某与杨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等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刑事、民事和司法救助等领域,向社会展示陕西省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果,彰显陕西省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这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

杜某与杨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定其子杨某某随其父杨某生活,但杨某无力抚养,经济条件差且不能让杨某某正常接受学前教育。而杜某家庭条件优于杨某,且杨某某之前长期随其母杜某生活学习,由杜某抚养杨某某更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判决后双方服判,取得较好效果。

黄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学生之间因打架引起的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的民事案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护,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其监护人逃避责任的法定事由。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知晓是非标准、道德底线,坚决防止采取暴力等极端手段处理矛盾,否则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李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被托管所管理人员薛某强奸案。本案是一起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性侵的典型案件。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李某某诈骗案。本案警示意义在于,在校学生交友要慎重,要有足够的防范警惕意识,且不可轻信他人,对于通过网络贷款和高息借贷方式透支消费一定要谨慎,防止被欺骗或陷入“套路贷”陷阱。

尤某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本案是一起猥亵男性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警示意义在于,许多家长和教师认为,性侵行为危害对象为女性未成年人,对于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保护问题缺少关注,男性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相应性侵害防范意识,应加强相应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田某等三人抢劫案。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实担负起监护管教责任,尤其是存在离异和子女留守情形的家庭,要高度重视此问题。

张某寻衅滋事案。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通过以强凌弱、强拿硬要方式,针对在校中学生实施的一起典型寻衅滋事案件。该案警示:要加强对离异家庭、农村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的关爱,监护人要切实负起监护、管教职责,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失学、失管、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尽力在他们与社会不良环境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要加强在校学生防护能力的培养和保护防范机制建设,让被侵害的同学不要选择沉默,及时报警,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遇到不法侵害能够及时反映并得到解决,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无障碍
首页 | 新闻 原创 视听 | 问政 评论 专题 | 区县 娱乐 财经 | 旅游 政法 直播 | 文艺 教育 生活 应急 | 房产 健康 汽车 | 取证 鸣家 会客厅 | 万花瞳 百姓故事 公益 | 信用
分享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QQ空间
QQ好友
手机阅读分享话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9-05-30 13:32:00 来源: 0 条评论

央广网西安5月30日消息(记者雷恺)“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陕西省高院从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杜某与杨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等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刑事、民事和司法救助等领域,向社会展示陕西省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果,彰显陕西省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这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

杜某与杨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定其子杨某某随其父杨某生活,但杨某无力抚养,经济条件差且不能让杨某某正常接受学前教育。而杜某家庭条件优于杨某,且杨某某之前长期随其母杜某生活学习,由杜某抚养杨某某更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判决后双方服判,取得较好效果。

黄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学生之间因打架引起的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的民事案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护,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其监护人逃避责任的法定事由。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知晓是非标准、道德底线,坚决防止采取暴力等极端手段处理矛盾,否则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李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被托管所管理人员薛某强奸案。本案是一起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性侵的典型案件。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李某某诈骗案。本案警示意义在于,在校学生交友要慎重,要有足够的防范警惕意识,且不可轻信他人,对于通过网络贷款和高息借贷方式透支消费一定要谨慎,防止被欺骗或陷入“套路贷”陷阱。

尤某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本案是一起猥亵男性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警示意义在于,许多家长和教师认为,性侵行为危害对象为女性未成年人,对于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保护问题缺少关注,男性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相应性侵害防范意识,应加强相应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田某等三人抢劫案。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实担负起监护管教责任,尤其是存在离异和子女留守情形的家庭,要高度重视此问题。

张某寻衅滋事案。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通过以强凌弱、强拿硬要方式,针对在校中学生实施的一起典型寻衅滋事案件。该案警示:要加强对离异家庭、农村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的关爱,监护人要切实负起监护、管教职责,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失学、失管、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尽力在他们与社会不良环境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要加强在校学生防护能力的培养和保护防范机制建设,让被侵害的同学不要选择沉默,及时报警,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遇到不法侵害能够及时反映并得到解决,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精彩推荐
[责任编辑: 华海纳 ]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60367951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③ 华龙网及其客户端标明非华龙网的确定来源或未标注华龙网LOGO、名称、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非原创作品。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华龙网联系,联系邮箱:cqnewszbs@163.com。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