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恶势力犯罪案
央广网西安6月18日消息(记者雷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18日)对任晨英、杜康等十一名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了公开了宣判,裁定驳回任晨英、杜康等七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高陵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任晨英还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孙鑫还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行政违法事件。造成了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六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在西安市高陵区部分地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晨英、杜康等11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晨英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十一名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判决被告人任晨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九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顺眼”“为人报仇”“强揽土方工程”“给人帮忙”等为由,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