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强调社会资本情怀担当

山西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强调社会资本情怀担当

来源:央广网2019-06-28

央广网太原6月28日消息(记者岳旭辉)山西省出台《关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坚持文物保护利用红线和底线的前提下,政府全面统筹、部门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通过“两权分离”改革,真正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让文物活起来,为经济社会全局发展输送动能。

山西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山西省文物局巡视员、新闻发言人宁立新,副局长赵曙光今天下午在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了山西省《关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意见》。

“两权分离”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重点是增强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文物价值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意见》提出,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政府主导、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转化等原则,目标是继续深化第一批已改革的13处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完成第二批50处涉旅文保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探索并推进全省涉旅文保单位“两权分离”改革。

山西作为文物旅游资源大省,一些涉旅文物单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活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2016年,山西省就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进行改革,首批13处涉旅文物单位进行了“两权分离”改革,但还有一批涉旅文物单位存在体制障碍,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以前权责不清、底线不明、运营期短权益得不到保障、合作有顾虑等情况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厘清主体权责,明确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各自的权责;二是做好经营发展规划,更好地传播文物价值,拓展文物利用方式,做好相关部门、行业的统筹对接;三是创新改革模式,允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单位开发利用;四是引进培育市场主体,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经营主体的能力、资信严格把关;五是分类推进改革,对不同体量、不同地区、不同产权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方式,确保文物价值得到完全发挥。《意见》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做好指导协调、加强研发转化、加强督促落实等确保任务完成的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要求,在经营主体介入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之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经营主体严把质量关,对经营主体的承接能力、资信状况、运营效果进行调查确认,选择相对有经验、有实力、有品位、有远见、有情怀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引进一定是引进“孝子”,而不应该是“逆子”。同时优先支持本地企业参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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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强调社会资本情怀担当

2019-06-28 09:55:00 来源: 0 条评论

央广网太原6月28日消息(记者岳旭辉)山西省出台《关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坚持文物保护利用红线和底线的前提下,政府全面统筹、部门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通过“两权分离”改革,真正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让文物活起来,为经济社会全局发展输送动能。

山西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山西省文物局巡视员、新闻发言人宁立新,副局长赵曙光今天下午在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了山西省《关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意见》。

“两权分离”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重点是增强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文物价值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意见》提出,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政府主导、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转化等原则,目标是继续深化第一批已改革的13处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完成第二批50处涉旅文保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探索并推进全省涉旅文保单位“两权分离”改革。

山西作为文物旅游资源大省,一些涉旅文物单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活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2016年,山西省就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进行改革,首批13处涉旅文物单位进行了“两权分离”改革,但还有一批涉旅文物单位存在体制障碍,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以前权责不清、底线不明、运营期短权益得不到保障、合作有顾虑等情况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厘清主体权责,明确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各自的权责;二是做好经营发展规划,更好地传播文物价值,拓展文物利用方式,做好相关部门、行业的统筹对接;三是创新改革模式,允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单位开发利用;四是引进培育市场主体,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经营主体的能力、资信严格把关;五是分类推进改革,对不同体量、不同地区、不同产权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方式,确保文物价值得到完全发挥。《意见》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做好指导协调、加强研发转化、加强督促落实等确保任务完成的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要求,在经营主体介入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之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经营主体严把质量关,对经营主体的承接能力、资信状况、运营效果进行调查确认,选择相对有经验、有实力、有品位、有远见、有情怀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引进一定是引进“孝子”,而不应该是“逆子”。同时优先支持本地企业参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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