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以案说险——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来源:华龙网2023-10-11

华龙网讯  为持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增强金融安全意识,促进市场公平有序。2023年金融知识普及月,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大都会人寿”)重庆分公司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积极展开金融知识普及宣传,通过以案说险,帮助消费者强化风险防意识和金融知识普及,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

前期,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夸大保险责任;

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电话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主要行为有:夸大保险责任,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受诱导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通过电销渠道销售万能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风险提示

大都会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防范消费风险:

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

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大都会人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实时关注消费者保险风险预警,针对保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开展金融保险普及宣传,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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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2023-10-11 09:30:29 来源:

华龙网讯  为持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增强金融安全意识,促进市场公平有序。2023年金融知识普及月,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大都会人寿”)重庆分公司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积极展开金融知识普及宣传,通过以案说险,帮助消费者强化风险防意识和金融知识普及,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

前期,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夸大保险责任;

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电话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主要行为有:夸大保险责任,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受诱导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通过电销渠道销售万能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风险提示

大都会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防范消费风险:

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

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大都会人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实时关注消费者保险风险预警,针对保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开展金融保险普及宣传,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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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雨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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