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优先保障当地传统渔民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记者1月1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期联合出台了《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据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养殖用海是传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也是我国用海面积最大的海域使用类型。据统计,我国现有海水养殖面积3111万亩,养殖用海成为18亿亩耕地之外,向海洋要热量、要蛋白、扩大食物供给的重要资源要素保障。《通知》既关乎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也关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通知》重点提出三项具体措施。一是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二是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加快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渔场建造应用。三是明确严格禁止与适度控制养殖用海。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传统渔民”在文件中多次被提及,在维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方面,《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四项政策举措。一是因地制宜划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各地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二是优先保障当地传统渔民用海。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核发“两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是切实减轻渔民负担。要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切实减轻传统渔民负担。四是围海养殖区内允许建设必要设施。围海养殖用海区内允许建设养殖生产必需的渔具存放场所及看护设施、渔获采收及暂存平台、污水处理设施、宽度6米以下的生产便道、简易养殖大棚、池塘护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设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设施,不得进行养殖池塘填埋、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