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交通运输领域助企纾困专项资金补贴 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区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根据《关于印发长寿区扎实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发改发〔2022〕23号)和《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助企纾困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经发〔2022〕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企业当前经营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设立交通运输领域助企纾困专项资金,总计100万元。重点支持在长寿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道路运输企业、港口、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二、补贴范围
1.2022年通过三峡大坝船闸8航次及以上的船舶所属企业。
2.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每车亏损5万元以上,且按照经营许可正常运营,能够保障群众正常出行的客运企业。
3.2021年度亏损500万元以上且2022年仍在运营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2021年度亏损9万元以上且2022年仍在运营的三级及以下客运站。
4.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的货运企业或2021年度信用评价AA的货运企业。
三、补贴标准
1.对2022年通过三峡大坝船闸8航次以上的船舶,按照6500元/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总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为帮助我区农村客运企业克服因疫情影响、油价上涨、农村客流量减少造成的经营亏损,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保障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群众出行不受影响,对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每车亏损5万元以上,且按照经营许可正常运营,能够保障群众正常出行的,按照1500元/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2022年仍在运营的汽车客运站,2021年度一、二级客运站亏损500万元以上的,按照20万/站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级及以下客运站亏损9万元以上的,按照1万/站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总补贴资金不超过60万元。
3.对因受疫情、运价、油价等因素导致业务量下降,运输成本增加的货运企业,同时属于区交通局指定应急运输的货运企业或者是2021年度信用评价AA的货运企业,按照企业营业下降额10%进行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5万元。总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符合条件的水运企业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向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交由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和客运企业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向区道路运输事务所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交由重庆市长寿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四、补贴流程
1.申报
符合条件的水运企业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向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交由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和客运企业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向区道路运输事务所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交由重庆市长寿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2.审核
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和区道路运输事务所收到申请后及时完成资料审核。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申报企业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3.公示
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和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分别对审核合格的补贴企业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审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企业和补贴金额,由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和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分别报区交通局审定。
5.资金拨付
对审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区交通局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给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和区道路运输事务所,由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和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再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给补贴企业。
五、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依归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