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诚信者可望免除余债获经济“重生”
在高淳区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一年后,江苏省南京中级法院将这项试点推向全市。在南京居住且参加南京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或在南京辖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被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后可免除余债,实现经济“重生”。
近日,记者从南京法院诚信被执行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南京高淳法院去年6月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试点,当年11月受理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该案债务人谷某承揽的工程因2003年“非典”疫情等亏损,欠下高额债务,谷某17年里打工还债,但归还的欠款仍是杯水车薪。法院受理其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后,使谷某在清偿债务总额127.8万元的57.28%后,被免除剩余债务,今年12月21日,一年考察期届满他将可恢复信用。
据介绍,到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高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立案受理10件,债务金额8260万元,已审结4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作为自然人的诚信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参照《企业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清理财产,调整和清偿债务,并终结和清偿债务,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重生”申请,法院重点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有无失信行为、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社区及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对因赌博、挥霍等不良行为产生的债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出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的,以虚假诉讼、陈述、证据等规避执行的,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具备“重生”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相关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符合无财产可执行等相关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根据债务清偿比例确定债务人的考察期:清偿率达到60%以上的,考察期为1年;达到30%以上不足60%的,考察期为2年;达到20%以上不足30%的,考察期为3年;达到10%以上不足20%的,考察期为4年。考察期内,被执行人自愿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视为考察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