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开宣判曹某辉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案

西安中院公开宣判曹某辉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案

来源:央广网2019-06-13

央广网西安6月13日消息(记者雷恺)西安中院6月12日对曹某辉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和曹某辉、曹某伟职务侵占、贪污、行贿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曹某伟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某辉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曹某伟系该村二组组长并负责曹家堡村施工工地。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获取非法利益,曹某辉、曹某伟安排曹某涛、曹甲等人负责工地机械排班等事务并指使其阻挡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曹某涛、曹甲等人纠集雒某华、曹乙、芦某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附近,采用威胁手段,多次阻拦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正常经营的施工项目转让给曹家堡村村民使用其自有机械进行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曹某辉又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和所拥有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和从事拆迁评估补偿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209.67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向当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补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曹某伟又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和经手、管理集资工程款及收益的职务便利,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刘某等人,并利用刘某等人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63.8025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向当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补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50万元,其行为也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七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曹某辉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曹某伟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余五人均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曹某伟、曹某涛、芦某、曹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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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公开宣判曹某辉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案

2019-06-13 09:18:00 来源: 0 条评论

央广网西安6月13日消息(记者雷恺)西安中院6月12日对曹某辉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和曹某辉、曹某伟职务侵占、贪污、行贿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曹某伟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某辉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曹某伟系该村二组组长并负责曹家堡村施工工地。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获取非法利益,曹某辉、曹某伟安排曹某涛、曹甲等人负责工地机械排班等事务并指使其阻挡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曹某涛、曹甲等人纠集雒某华、曹乙、芦某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附近,采用威胁手段,多次阻拦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正常经营的施工项目转让给曹家堡村村民使用其自有机械进行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曹某辉又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和所拥有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和从事拆迁评估补偿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209.67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向当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补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曹某伟又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和经手、管理集资工程款及收益的职务便利,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刘某等人,并利用刘某等人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63.8025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向当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补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50万元,其行为也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七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曹某辉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曹某伟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余五人均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曹某伟、曹某涛、芦某、曹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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