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吃食生意不是儿戏,稍微不留神是会出人命的。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2022-08-2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吃食生意不是儿戏,稍微不留神是会出人命的。对于那些唯利是图,对商品不负责任的无良商家,执法部门应该严加管理,情节严重的该罚,甚至,予以法律制裁也不为过。但是,冤有头债有主,中间商就应该另当别论了。据央视报道,近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购进7斤芹菜2斤拿去检查 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了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粮油蔬菜店主表示,自己有错误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多元。”

市场监管部门承认过罚不当 “芹菜案”并非当地孤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督查会上,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回答:“不相当。”在接受采访时,延艳东也对记者坦言:“我们今天讨论的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他的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块钱,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它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对此,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媒体评论

“执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忘

“过罚相当”的原则不能丢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这一处罚事件一经央视披露后仍引发民众热议。热议的关键主要是罚款金额与商户卖菜收入相比,高达3300倍,形成了极其巨大的反差,令人匪夷所思。5斤芹菜卖20元,刨去进货成本、店租人工等,商户的利润可能就几块钱,而6.6万元的罚款,商户需卖数千斤芹菜才够缴纳。显然,此项罚款金额过高,与商户收入和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难以服众,经不起质疑。

“芹菜案”从性质上看,区区5斤芹菜,并不具有广泛影响,也缺乏危及食品安全的必要覆盖面。即便有些检测数据不合格,也不大可能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此“顶格处理”,看似严肃认真,实则处罚过当,与社会期待不符,也难以起到普及法律、以儆效尤的作用。何况,当地既然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为何2斤芹菜居然检测了一个月之久?如果这些芹菜果真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那么等到一个月后,什么事都已经发生了。监管如此自我,市场当然不会买账。

即便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看,“芹菜案”也过于严苛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见,在面对类似案例时,如果确实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需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但是要考虑到商户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按照比例原则施以处罚,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文,不问青红皂白就重罚,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造成过罚不当。如此重罚无疑于“杀鸡取卵”,将商户的生计一刀断掉。

食品安全监管“史上最严”,这里的“严”,除了处罚和问责外,也包括标准和监管。而从这一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做法看,似乎并没有看到什么标准,而监管也更接近以罚代管。这显然是一种执法扭曲。督察组查阅了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可见,“芹菜案”并非“过罚不当”的孤例,而是当地的普遍性现象,暴露出执法部门只讲罚款力度,以罚代管,对案情判定的裁量尺度过大等问题,忽视了小微主体生存状况和群众感受。

老百姓卖几十块、几百块钱的食品,仅因为“"手续不健全”等瑕疵,就要罚几万块钱,如此“狠心”的执法,究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是为了“创收”?罚款所得究竟是上交国库,还是进了单位的“小金库”,最后成了个人的“福利”?这难道不值得深究吗?

“执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忘,“过罚相当”的原则不能丢,否则,故意为之、明显离谱、伤害群众利益的过罚不当,就是执法违法,必须严惩不贷。

据新华社、央视、澎湃新闻、上游新闻

网友热议

@时髦枫叶:给督察组点赞!一定要彻底调查,严肃处理。媒体曝光过很多处罚不当的情况,让商户风声鹤唳。

@一介布衣:罚款是必须的,但罚的对象不对,应从进货追责至源头进行惩罚,也要视危害大小而定量,这样才让人心服口服。

@俊俏小鱼:小微主体不具备检测能力,送检成本也高,应该从供货源头抓起,要求批发商或食品生产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竹之倩影:摊主错在没有进货发票?7斤芹菜谁会给你开发票?这不是搞笑吗!

@惊鸿一瞥:抽样一个月,我也是醉了,难道芹菜能留一个月吗?

@红豆杉:按这个标准,康师傅老坛酸菜面该罚多少?

@云浮:我觉得这些人在滥用手中的职权破坏公务员的名誉。

@梓潼:法律虽然不讲情,但是讲理!冤有头债有主,芹菜不合格,自有该诛之人。你说出源头来呀!说不出芹菜的出处,就只能自己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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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

2022-08-29 05:48:22 来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吃食生意不是儿戏,稍微不留神是会出人命的。对于那些唯利是图,对商品不负责任的无良商家,执法部门应该严加管理,情节严重的该罚,甚至,予以法律制裁也不为过。但是,冤有头债有主,中间商就应该另当别论了。据央视报道,近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购进7斤芹菜2斤拿去检查 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了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粮油蔬菜店主表示,自己有错误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多元。”

市场监管部门承认过罚不当 “芹菜案”并非当地孤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督查会上,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回答:“不相当。”在接受采访时,延艳东也对记者坦言:“我们今天讨论的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他的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块钱,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它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对此,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媒体评论

“执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忘

“过罚相当”的原则不能丢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这一处罚事件一经央视披露后仍引发民众热议。热议的关键主要是罚款金额与商户卖菜收入相比,高达3300倍,形成了极其巨大的反差,令人匪夷所思。5斤芹菜卖20元,刨去进货成本、店租人工等,商户的利润可能就几块钱,而6.6万元的罚款,商户需卖数千斤芹菜才够缴纳。显然,此项罚款金额过高,与商户收入和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难以服众,经不起质疑。

“芹菜案”从性质上看,区区5斤芹菜,并不具有广泛影响,也缺乏危及食品安全的必要覆盖面。即便有些检测数据不合格,也不大可能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此“顶格处理”,看似严肃认真,实则处罚过当,与社会期待不符,也难以起到普及法律、以儆效尤的作用。何况,当地既然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为何2斤芹菜居然检测了一个月之久?如果这些芹菜果真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那么等到一个月后,什么事都已经发生了。监管如此自我,市场当然不会买账。

即便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看,“芹菜案”也过于严苛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见,在面对类似案例时,如果确实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需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但是要考虑到商户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按照比例原则施以处罚,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文,不问青红皂白就重罚,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造成过罚不当。如此重罚无疑于“杀鸡取卵”,将商户的生计一刀断掉。

食品安全监管“史上最严”,这里的“严”,除了处罚和问责外,也包括标准和监管。而从这一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做法看,似乎并没有看到什么标准,而监管也更接近以罚代管。这显然是一种执法扭曲。督察组查阅了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可见,“芹菜案”并非“过罚不当”的孤例,而是当地的普遍性现象,暴露出执法部门只讲罚款力度,以罚代管,对案情判定的裁量尺度过大等问题,忽视了小微主体生存状况和群众感受。

老百姓卖几十块、几百块钱的食品,仅因为“"手续不健全”等瑕疵,就要罚几万块钱,如此“狠心”的执法,究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是为了“创收”?罚款所得究竟是上交国库,还是进了单位的“小金库”,最后成了个人的“福利”?这难道不值得深究吗?

“执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忘,“过罚相当”的原则不能丢,否则,故意为之、明显离谱、伤害群众利益的过罚不当,就是执法违法,必须严惩不贷。

据新华社、央视、澎湃新闻、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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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髦枫叶:给督察组点赞!一定要彻底调查,严肃处理。媒体曝光过很多处罚不当的情况,让商户风声鹤唳。

@一介布衣:罚款是必须的,但罚的对象不对,应从进货追责至源头进行惩罚,也要视危害大小而定量,这样才让人心服口服。

@俊俏小鱼:小微主体不具备检测能力,送检成本也高,应该从供货源头抓起,要求批发商或食品生产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竹之倩影:摊主错在没有进货发票?7斤芹菜谁会给你开发票?这不是搞笑吗!

@惊鸿一瞥:抽样一个月,我也是醉了,难道芹菜能留一个月吗?

@红豆杉:按这个标准,康师傅老坛酸菜面该罚多少?

@云浮:我觉得这些人在滥用手中的职权破坏公务员的名誉。

@梓潼:法律虽然不讲情,但是讲理!冤有头债有主,芹菜不合格,自有该诛之人。你说出源头来呀!说不出芹菜的出处,就只能自己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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