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不该遭遇撤销难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如今又有“被结婚”。因近期购房等事宜,贵州代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原因是其曾经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

“被结婚”不该遭遇撤销难

来源:光明日报2019-12-18

【光明时评】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如今又有“被结婚”。因近期购房等事宜,贵州代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原因是其曾经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

由于重复登记结婚,代女士的审核材料没法通过,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要支付违约金。临漳县民政局对此予以证实,但表示无法撤销该条记录,建议代女士走法律诉讼渠道,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从民政部门的角度看,面对“被结婚”这种情况,确实有几分棘手。现行法律,并没有民政局可以撤销个人婚姻登记记录的规定。如果起诉冒用者,就算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也不必然带来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至于起诉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倒也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但对于受害者而言,“走法律渠道很慢,而且我家里还有三个孩子,有一个才两岁,我不能一直待在这边”,由此看来,也不是上好的选择。

根据婚姻法,错误的重复婚姻登记,并不属于四种婚姻无效的范围之列。如果当成“胁迫结婚”的情形,代女士倒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只是身份证件被冒用,严格意义上并非符合被人威胁强迫的具体情况。况且,该法还明确指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报道,代女士的身份证件被冒用,应是在6年多前,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从理想的角度看,最好的解决方式莫过于民政局自我纠错,以最快的速度纠正错误,最大程度减少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民政局能不能纠正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呢?诚然,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法庭判决“被动纠错”这么一条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考虑到“被结婚”的荒谬性,以及错误事实的显而易见,作为“始作俑者”的民政部门,理应有权自我纠错。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在近期有关判决中,也支持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做法。

自我纠错,并不违背行政法治精神。保障公众权益,是行政立法的出发点。作为法治政府,固然要依法行政、谨慎用权,但也不能拘谨过度、无所作为。近年来,与“被结婚”情况类似问题,也时有曝光,当事人在申请有关部门纠正时,常有碰壁折腾现象。信息监管不力、沟通协作不畅,固然是久拖不决的行政弊病,以“无权作为”敷衍塞责,增加公众的维权成本,更是应切除的行政病灶。这也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解铃还须系铃人。面对荒诞不经、屡有反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应健全法规制度、畅通救济渠道、主动纠正错误,该撤销的撤销,该整改的整改,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

(作者:刘婷婷,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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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不该遭遇撤销难

2019-12-18 11:22:23 来源: 0 条评论

【光明时评】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如今又有“被结婚”。因近期购房等事宜,贵州代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原因是其曾经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

由于重复登记结婚,代女士的审核材料没法通过,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要支付违约金。临漳县民政局对此予以证实,但表示无法撤销该条记录,建议代女士走法律诉讼渠道,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从民政部门的角度看,面对“被结婚”这种情况,确实有几分棘手。现行法律,并没有民政局可以撤销个人婚姻登记记录的规定。如果起诉冒用者,就算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也不必然带来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至于起诉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倒也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但对于受害者而言,“走法律渠道很慢,而且我家里还有三个孩子,有一个才两岁,我不能一直待在这边”,由此看来,也不是上好的选择。

根据婚姻法,错误的重复婚姻登记,并不属于四种婚姻无效的范围之列。如果当成“胁迫结婚”的情形,代女士倒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只是身份证件被冒用,严格意义上并非符合被人威胁强迫的具体情况。况且,该法还明确指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报道,代女士的身份证件被冒用,应是在6年多前,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从理想的角度看,最好的解决方式莫过于民政局自我纠错,以最快的速度纠正错误,最大程度减少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民政局能不能纠正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呢?诚然,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法庭判决“被动纠错”这么一条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考虑到“被结婚”的荒谬性,以及错误事实的显而易见,作为“始作俑者”的民政部门,理应有权自我纠错。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在近期有关判决中,也支持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做法。

自我纠错,并不违背行政法治精神。保障公众权益,是行政立法的出发点。作为法治政府,固然要依法行政、谨慎用权,但也不能拘谨过度、无所作为。近年来,与“被结婚”情况类似问题,也时有曝光,当事人在申请有关部门纠正时,常有碰壁折腾现象。信息监管不力、沟通协作不畅,固然是久拖不决的行政弊病,以“无权作为”敷衍塞责,增加公众的维权成本,更是应切除的行政病灶。这也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解铃还须系铃人。面对荒诞不经、屡有反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应健全法规制度、畅通救济渠道、主动纠正错误,该撤销的撤销,该整改的整改,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

(作者:刘婷婷,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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