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别人的人生当故事,真实案件被改编成电视剧,要告知当事人吗?
近些年,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悬疑剧、法制剧,越来越多。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制作剧本,影响有好有坏。

拿别人的人生当故事,真实案件被改编成电视剧,要告知当事人吗?

来源:扬子晚报网2022-09-26

近日,电视剧《底线》正在播出。有网友发现,观看这部剧时,能在设置的案情里看到不少令人熟悉的“身影”和“素材”。这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案情是根据现实发生过的社会案件改编,比如说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歌案”“于欢辱母案”等。

然而,播出不久,江歌妈妈便转发《底线》的相关剧情介绍,并在社交媒体发声,称自己先前并不知道电视剧改编一事。对涉及到案情的细节描写,表示不完全认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到“辱母案”当事人于欢,他也告诉记者,此前不知道电视剧改编一事,“短视频平台上,关注我的人给我发私信、留言评论,我才知道的。”

近些年,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悬疑剧、法制剧,越来越多。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制作剧本,影响有好有坏。积极的意义是,可以借由影视剧让大众的目光关注到法治工作建设上,而且有案例在前,观众更容易产生情感共鸣。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存在着缺点,尤其是,改编自真实的案件,观众在看剧时,难免会自动地“代号入座”。一旦细节核实不准确,再加上一定程度的“虚构”,舆论会变成伤人的“刀子”,直指现实世界里的“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好友。

去年8月份,湖南“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的消息也曾引发争议。被害人家属表示,担心电影上映,会“勾起痛苦回忆”,不想提过去的事情,“希望内容实事求是”。

那么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电视剧在制作时,应该考虑到哪些方面?改编是否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授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金坤告诉记者,其实把公共事件改编成电视剧,倒是无须当事人同意,“因为公共事件属于公共资源。”

但是,制片人最好获得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同意与协助。改编与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差久远,则问题不大。如果时间临近,当事人家属和作品的权利都在,还是要获得家属的配合,否则很容易发生侵权。

“因为改编拍摄过程中,往往会超出真实,虚构情节,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版权等。”丁金坤说。

首先是名誉权。当事人是电视剧改编角色的原型,观众看剧代入进去,可能会把剧情和现实混淆起来,而影视剧必然有虚构的情节,“如果虚构部分影响了案件当事人的名誉,他们是可以维权的。”

涉及到死者,其家属可以维权。民法典第994条专门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是隐私权。案件当事人的私事,包括与亲属的家庭生活等,都是隐私。电视剧改编要披露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隐私,一定要得到相关方的同意;另外就是版权问题。改编过程中,如果使用了当事人的文字作品及其口述作品,“必须得到版权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在他看来,比较成熟的解决法律解决方式是,“双方签订一个协议,或者让当事人或家属参与其间,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孙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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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别人的人生当故事,真实案件被改编成电视剧,要告知当事人吗?

2022-09-26 12:43:14 来源:

近日,电视剧《底线》正在播出。有网友发现,观看这部剧时,能在设置的案情里看到不少令人熟悉的“身影”和“素材”。这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案情是根据现实发生过的社会案件改编,比如说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歌案”“于欢辱母案”等。

然而,播出不久,江歌妈妈便转发《底线》的相关剧情介绍,并在社交媒体发声,称自己先前并不知道电视剧改编一事。对涉及到案情的细节描写,表示不完全认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到“辱母案”当事人于欢,他也告诉记者,此前不知道电视剧改编一事,“短视频平台上,关注我的人给我发私信、留言评论,我才知道的。”

近些年,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悬疑剧、法制剧,越来越多。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制作剧本,影响有好有坏。积极的意义是,可以借由影视剧让大众的目光关注到法治工作建设上,而且有案例在前,观众更容易产生情感共鸣。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存在着缺点,尤其是,改编自真实的案件,观众在看剧时,难免会自动地“代号入座”。一旦细节核实不准确,再加上一定程度的“虚构”,舆论会变成伤人的“刀子”,直指现实世界里的“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好友。

去年8月份,湖南“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的消息也曾引发争议。被害人家属表示,担心电影上映,会“勾起痛苦回忆”,不想提过去的事情,“希望内容实事求是”。

那么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电视剧在制作时,应该考虑到哪些方面?改编是否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授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金坤告诉记者,其实把公共事件改编成电视剧,倒是无须当事人同意,“因为公共事件属于公共资源。”

但是,制片人最好获得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同意与协助。改编与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差久远,则问题不大。如果时间临近,当事人家属和作品的权利都在,还是要获得家属的配合,否则很容易发生侵权。

“因为改编拍摄过程中,往往会超出真实,虚构情节,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版权等。”丁金坤说。

首先是名誉权。当事人是电视剧改编角色的原型,观众看剧代入进去,可能会把剧情和现实混淆起来,而影视剧必然有虚构的情节,“如果虚构部分影响了案件当事人的名誉,他们是可以维权的。”

涉及到死者,其家属可以维权。民法典第994条专门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是隐私权。案件当事人的私事,包括与亲属的家庭生活等,都是隐私。电视剧改编要披露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隐私,一定要得到相关方的同意;另外就是版权问题。改编过程中,如果使用了当事人的文字作品及其口述作品,“必须得到版权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在他看来,比较成熟的解决法律解决方式是,“双方签订一个协议,或者让当事人或家属参与其间,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孙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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