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朋友投资失败后闹上法庭,法院:移送公安处理
几年前,张某和李某向朋友王某宣传有个投资理财项目,每月固定收益6%。

听信朋友投资失败后闹上法庭,法院:移送公安处理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2023-03-28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几年前,张某和李某向朋友王某宣传有个投资理财项目,每月固定收益6%。王某陆续向李某转账46万元用来投资,后来平台无法登录,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要求李某还钱。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月28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据悉,王某按照张某的指示注册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登录该平台投资某种数字货币。之后,王某陆续向李某转账46万元,李某收到后,通过向一个注册在柬埔寨的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部分钱款,几番转换后在网上进行交易。后来柬埔寨的这家公司关闭,平台无法登录。王某以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绝返还本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李某退还本金46万元及利息。

对此,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他是按照王某指示将其转换为某种电子货币,再转到王某的平台账户,王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王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王某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该案实为王某经李某和张某的推荐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虚拟货币,我国先后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李某和张某跨境实施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李某作为“团队长”,通过发展“下线”张某又吸收王某等多名“下下线”加入其创建的团队微信群,发布虚拟货币信息,大肆渲染收益,持续给群员洗脑,说教、指导群员投资,且在不断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收取“下线”投资款,借机将所持虚拟货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人民币,实现自身收益变现。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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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朋友投资失败后闹上法庭,法院:移送公安处理

2023-03-28 19:04:14 来源: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几年前,张某和李某向朋友王某宣传有个投资理财项目,每月固定收益6%。王某陆续向李某转账46万元用来投资,后来平台无法登录,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要求李某还钱。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月28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据悉,王某按照张某的指示注册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登录该平台投资某种数字货币。之后,王某陆续向李某转账46万元,李某收到后,通过向一个注册在柬埔寨的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部分钱款,几番转换后在网上进行交易。后来柬埔寨的这家公司关闭,平台无法登录。王某以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绝返还本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李某退还本金46万元及利息。

对此,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他是按照王某指示将其转换为某种电子货币,再转到王某的平台账户,王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王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王某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该案实为王某经李某和张某的推荐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虚拟货币,我国先后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李某和张某跨境实施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李某作为“团队长”,通过发展“下线”张某又吸收王某等多名“下下线”加入其创建的团队微信群,发布虚拟货币信息,大肆渲染收益,持续给群员洗脑,说教、指导群员投资,且在不断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收取“下线”投资款,借机将所持虚拟货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人民币,实现自身收益变现。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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