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共签,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夫妻共债共签,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来源:红网2019-06-26

  6月25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6月25日 中国之声)

  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类似于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只要被代理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被代理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奈的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一些奇葩案例不断出现。比如,丈夫婚后疯狂举债并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妻子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正常的婚姻关系里,这种事情不可想象,但它毕竟发生了,又关系到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关注度很高。虽然女方有权向恶意举债方事后追偿,但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力度很不够。

  最高法2018年1月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番民法典草案,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也赢得了社会好评。那些因为遇人不淑而莫名背债的婚姻不幸者,将成为受益者。

  只不过,我们不仅要关心那些看得见的,也要关心那些暂时还看不见的。不可否认的是,日常生活中,相比夫妻一方串通外人来骗配偶,夫妻双方合起伙来骗债权人,概率与可能性仍要大得多。把举证责任完全甩给债权人,不能举证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其实难言公平。受骗的妻子之前至少还有追偿权,受骗的债权人却将一无所有。

  这与民法对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实有抵牾之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普遍的原则,比如《合法企业法》就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试想,难道婚姻关系的亲密度,还不如企业合伙吗?为什么对合伙关系,第三人尚可信赖,对于婚姻关系,却不能信赖?

  欠债还钱,本属天经地义,可一旦触及家庭,规则就有所不同;只要有这种“特权”在,就必须防止被滥用,通过净身出户的假离婚,让家庭成为事实上的逼债港湾。新规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这是个难以量化界定的概念。更何况,债权人需要证明的是别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只要人家夫妻默契一口咬定,几乎无法举证。

  今后要想确保借贷安全,恐怕只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问题是,普通债权人如何判定对方是否已婚?要求债务人开具未婚证明,算不算奇葩证明?婚姻信息并未全国联网,若是证明未婚却实际已婚,责任又该谁负?凡此种种,都是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借钱给自然人的风险将因此增大,这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发生,提高交易安全,都不会是好事。既要防止婚内坑配偶的恶意举债,也要堵上通过假离婚当老赖的通道;惟其如此,才不会刚刚禁绝了一种奇葩案例,又让另一种奇葩案例已经在路上。

  文/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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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共签,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2019-06-26 10:07:44 来源: 0 条评论

  6月25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6月25日 中国之声)

  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类似于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只要被代理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被代理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奈的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一些奇葩案例不断出现。比如,丈夫婚后疯狂举债并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妻子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正常的婚姻关系里,这种事情不可想象,但它毕竟发生了,又关系到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关注度很高。虽然女方有权向恶意举债方事后追偿,但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力度很不够。

  最高法2018年1月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番民法典草案,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也赢得了社会好评。那些因为遇人不淑而莫名背债的婚姻不幸者,将成为受益者。

  只不过,我们不仅要关心那些看得见的,也要关心那些暂时还看不见的。不可否认的是,日常生活中,相比夫妻一方串通外人来骗配偶,夫妻双方合起伙来骗债权人,概率与可能性仍要大得多。把举证责任完全甩给债权人,不能举证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其实难言公平。受骗的妻子之前至少还有追偿权,受骗的债权人却将一无所有。

  这与民法对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实有抵牾之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普遍的原则,比如《合法企业法》就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试想,难道婚姻关系的亲密度,还不如企业合伙吗?为什么对合伙关系,第三人尚可信赖,对于婚姻关系,却不能信赖?

  欠债还钱,本属天经地义,可一旦触及家庭,规则就有所不同;只要有这种“特权”在,就必须防止被滥用,通过净身出户的假离婚,让家庭成为事实上的逼债港湾。新规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这是个难以量化界定的概念。更何况,债权人需要证明的是别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只要人家夫妻默契一口咬定,几乎无法举证。

  今后要想确保借贷安全,恐怕只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问题是,普通债权人如何判定对方是否已婚?要求债务人开具未婚证明,算不算奇葩证明?婚姻信息并未全国联网,若是证明未婚却实际已婚,责任又该谁负?凡此种种,都是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借钱给自然人的风险将因此增大,这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发生,提高交易安全,都不会是好事。既要防止婚内坑配偶的恶意举债,也要堵上通过假离婚当老赖的通道;惟其如此,才不会刚刚禁绝了一种奇葩案例,又让另一种奇葩案例已经在路上。

  文/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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