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以身试法 民警深夜“抓现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明刚)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荣昌区“禁钓期”,根据相关规定,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渔期间进行捕捞作业本就涉嫌违法,而利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更是“错上加错”。
3月16日晚,荣昌区公安局吴家派出所组织精干警力在禁捕水域开展巡查,民警巡逻至清流河吴家镇双流村夏家桥河段时,发现有人在清流河中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电鱼,立即对正在非法电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围捕,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扣押作案工具(电捕鱼器)一台,渔获物10余条。
经审讯,彭某交代,案发当晚,因一时嘴馋想吃河鱼,便抱着侥幸心理,邀约胡某、胡某某、周某一起出门电鱼,本以为深夜无人,没想到却被警方抓个正着。经事后清点,4人非法捕捞乌鳢鱼、鲫鱼、翘嘴红鲌等渔获共计4千余克。
目前,4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电鱼本身就是高危行为,不仅会伤害水生物,电鱼器使用不当或漏电,还会给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市民朋友要从自我做起,携手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如遇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